教育部擬修法禁補習班兼安親班 一期收費以六個月為限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表示,教育部預告要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將長久以來補習班不得兼營「安親班」的問題法制化規範;新法明定,補習班欲經營其他業務,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場地也要明確區隔。萬說,教育部站在保護孩童的立場予以肯定,但若修法目的是想直接對兼營課後照顧的補習班開罰,那就有待商榷了。
根據教育部公布的修正草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將改名為「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法」。草案明定,補習班業務性質及服務對象年齡與其他民間教育服務機構部分重疊;為防止補習班經營非屬其業務,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或幼兒教育等,應依「兒童課後照顧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若未經歷案核准擅自招生,罰則也將從5萬至25萬元罰鍰,提升為6萬到30萬元。
萬美玲認為,教育部更應該思考的是,目前合法立案的課後輔導中心僅796家,招收的人數只有2萬6千多人,而全台國小人數高達11萬多人,教育部應設法輔導現在有兼營課後照顧的補習班,成為合法立案的課後照顧中心,政府才能真正去監督,也才是幫辛苦打拚的父母解決問題。
草案將補習班定義為,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 向學員收取費用,並提供課程及教學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關於修業期限,明定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逾期者應分期辦理,且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為預防中途或惡意倒閉,草案針對收費方式明定,補習班向學員收取費用若採按月或按期收取者,每期以六個月之費用為上限。非按月收費者,也應透過指定方式,提供學員學習之履約保證,以保障學員消費權益。
權益保障部分,草案明定,補習班應與學員或其法定代理人訂定書面契約,確認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資訊揭露部分,草案明定,補習班不得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學員個人資料;且對個人資料檔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地方主管機關則應建置「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揭露包括補習班名稱、核准日期、立案文號、負責人姓名、核准辦理類科等相關資訊。
草案也對補習班設立人、負責人及班主任做更嚴格限制,除狼師相關,也明定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或侵占罪,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及曾服公職貪汙,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皆不能擔任。
台北市補教協會總幹事張浩然表示,對於教育部將收費方式、消費者權益等內容法制化規範都樂觀其成,但補習班與民間所謂「安親班」性質實在難以區隔,硬是要切割成兩塊的做法,不僅業者無所適從,也不符合家長需求,呼籲政府應朝將兩者整合方向修法,而非明文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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