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條款確定 教育部明定校務會議可解散校長遴委會

教育部8月1日正式公告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新版辦法明定,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若未於所定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經學校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
此次修正首度明訂校務會議擁有解散校長遴委會的權力,因是在台大爆發校長遴選爭議後修正,被認為是「管中閔條款」。本報報導此一修正草案時引發討論,多位學者與大學校長認為此舉將干預遴委會的獨立自主性,導致遴選過程爭議不斷,但教育部仍堅持修正。
新版辦法中也規定,國立大學校長就任後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遴委會經學校校務會議解散後,學校應於二個月內重新組成遴委會。
此外,辦法中也首度限制遴委的擔任次數,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修正施行前已擔任的次數,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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