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 未限期升等可資遣 私校教師恐慌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限期升等」納入資遣條件之一,引起私校教師大恐慌,認為私校多為「人治」,升等有太多人為操控空間,未來一旦通過對私校教師是一場災難。
大學法第19條規定各校基於學術需要等,可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規定,許多大學依此訂定教師六到八年「限年升等條款」。但近年不少因此遭不續聘老師打贏官司,教育部2018年也通函各校不續聘教師須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事證。不過近期教育部提案修訂教師法,將「限期升等」明文入法。
台灣私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秋瑩表示,近年不少判決指學校不應將限期升等綁入聘約,教育部卻修法規定教師須限期升等,且容許學校訂定更嚴格標準。這項修法對私校教師更不利,因為私校升等辦法比公立學校嚴苛,這也是為何過去因不符限期升等被不續聘者,僅少數是公校教師,私校卻「成批」。
對教育部稱這次修法,主要是明定教師違反限期升等不能「不續聘」,只能資遣並給資遣費,讓教師更有保障。陳秋瑩說,若要以此資遣教師,也該比照勞動基準法,由校方額外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資遣費,而非從現有退休金提領。
私教工會理事長尤榮輝也說,私校老師資遣等同提早退休,只能把退休金提前領出;教育部把退休金說成是資遣費,「是誤導視聽、瞞騙社會」,教育部應訂出資遣費計算辦法,作為資遣教師的配套措施。
他指出,已有多起判例顯示法官認為學校以不續聘方式解雇教師違反教師法,教育部才會「另闢蹊徑」,改用資遣方式解決未在限期內升等教師。但私校董事會多以營利心態辦學,且多是「人治」,教師升等有太多人為操控空間;基層教師只要得罪高層,可能終身無法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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