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電自由化 企業購售電合約之法律指南

【文.林孟衞】
隨著政府推動淨零排放政策目標及及綠電市場交易逐漸走向自由化,並且為緩解中小企業綠電相較於大型企業綠電採購不易之情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今(2023)年 7 月公告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太陽光電案場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以下簡稱「再生能源媒合作業程序」),擬釋出公有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發展太陽光電,以協助中小企業解決綠電需求。
不論係依據再生能源媒合作業程序之規定採購綠電的中小企業,抑或是直接向發電業者或售電業者採購太陽光電之大型企業,均應特別注意企業購售電合約之重要條款,以確保達成綠電採購目標之同時,亦將法規及企業購售電合約中可能的影響及相應之風險納入評估。
企業購售電合約,是指發電業者或售電業者(均可能作為售電方,故以下簡稱「售電方」)與用電客戶(以下簡稱「購電方」)簽署之售電合約,由售電方將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透過直供或轉供方式,提供與購電方之合約。目前國內之電能供應,多採取轉供之方式,由售電方將電力併網入輸配電業(即台灣電力公司)之電力網,續由台灣電力公司轉輸至購電方指定之用電場所。依據臺灣太陽光電業公司籌設法令及綠電交易實務,簽署企業購售電合約時,應考量以下幾點重要事項。
考量重點1
「價格」及「電量」的相對性
依據需求,購電方可以保證購買售電方所有能源產出(pay-as-produced),亦可以僅購買預定使用的電量(base-load)。一般而言,較高的保證購買數量,可以為售電方提供更高的收入穩定性,故而購電方可以獲得較具競爭力的單位價格;反之,購電方如果僅承諾收購一定限 額的電量,售電方將必須就剩餘發電量尋求其他買方或透過現貨市場出售,因此,通常會要求購電方支付較高的單位價格。
自售電方之角度而言,太陽能案場之發電設備如係以銀行融資籌設,購電方是否保證購買足夠的電量以及購電方的信用評等,將影響售電方是否得以順利取得銀行融資。如購電方實 際上未能購足保證購買的電量,售電方為確保足夠之售電收入以償還貸款金額,可能於 企業購售電合約中,要求購電方於承購數量不足時,應給付按約定公式計算的違約金,及補償售電方轉售其他購電方的成本及費用。
另自購電方的角度而言,會希望售電方須負責產出雙方約定採購的電量,如售電方未能充分履行供電義務,應給付按約定公式計算的違約金,及補償購電方採購替代電能所發生的成本及費用。
因此,基於價格與電量之相對性,購電方應確實評估自身的長期綠電需求,以確保合約中之訂價結構及採購之電量符合企業所需。同時,也應評估再生能源市場供需狀況(買方市場或賣 方市場),以決定符合實際市場情勢的購電策略。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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