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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來了 適用範圍及影響一次看

【文.陳志愷】

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 2.0案(又稱囤房稅 2.0),將於送交立法院審議後,預計明(2024)年 7 月 1 日實施,後(2025)年5月課稅時適用。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是依持有戶數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同時降低租賃住宅與單一自住房屋稅徵收率,藉以落實囤房稅制精神,兼具引導房屋有效利用之空屋稅本質。

現行房屋稅稅率 實際徵收率由地方政府訂定

現行房屋稅稅率之適用,係依房屋用 途採用差別比例稅率。房屋稅屬於地方稅,其稅收亦歸屬課徵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故除自住房屋(包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外,房屋稅條例係規定稅率區間的上下限,實際徵收率由房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

自住房屋

自住房屋之適用稅率為 1.2%,須符合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條件。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依住宅法及內政部發布之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房屋所在之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本項房屋依據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訂之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另得依房屋課稅現值之折減比率,減徵其房屋稅。例如,臺北市對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有 1 戶之單一自住房屋,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其房屋課稅現值得折減 50%(最高折減額度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限),折減後之實質稅率為 0.6%。

由於房屋稅課徵屬於中央立法之事項,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透過折減房屋課稅現值比率之方式減徵稅負,尚非房屋稅條例所授權,亦非地方稅法通則訂定之事項,如非屬基於特定政策目的之特別法所定授權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之情形,可能會有牴觸租稅法律主義之疑慮。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前項房屋以外之其他住家用房屋,適用之稅率區間為 1.5%至 3.6%,房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房屋所有人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截至目前有依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實施所稱之囤房稅者,為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屏東縣及連江縣;而考量建商興建房屋銷售之事業經營屬性,另會針對建商持有待售房屋在房屋稅開始課徵日起一定年限內之情形,予以適用單一稅率,排除於依持有戶數課徵囤房稅之範圍。茲將目前實施囤房稅地區之房屋稅徵收率訂定情形。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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