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所得稅申報 注意事項

【文.歐陽泓】

5月報稅季將至,隨著國內新冠疫情逐步趨緩、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租稅優惠是否有相關調整與變動,納稅義務人宜儘早準備,於期間內依法申報繳納所得稅。

受到新冠疫情影響,歷經三個年度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限後,今(民國 112)年隨著疫情趨緩,防疫措施逐步解封。今年申報去(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期限,可能將維持法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即 5 月 31 日前)。以下摘要彙整今年所得稅申報須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

關於去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經延長效期後,依舊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所提供之相關租稅措施外,新修訂之產業創新 發展條例( 下稱產創條例),對於鼓勵企業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及服務之租稅優惠,也將於去年 度開始適用,於今年5月份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時,擬申請之企業須提交相關申請文件。

此外,去年度因應時事環境,政府相關部會針對國防部新式教召上線、企業對烏克蘭捐款等事項,而發布之相關稅務規定亦須特別注意,以免影響權益,茲將前述議題整理如下。

新冠疫情租稅優惠延長

原訂於去年6月30日落日之紓困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經立法院決議同意延長其施行期間至今年6月30日止,故新冠疫情相關租稅減免措施適用期限一併延長。因此,去年度仍可適用之租稅減免措施如下:

1. 疫情補助收入免稅:

受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皆得免納所得稅。

2. 隔離防疫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員工屬於防疫隔離假、防疫照護假及疫苗接種假等請假期間,雇主依法可不支薪,如若雇主仍支付員工薪資,該薪資費用可自當年度所得額中加倍減除。但提醒,應注意其適用之對象不包含雇主可預見員工返臺後須接受居家檢疫之情形,即原訂落日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經立法院決議同意延長其施行期間至112 年 6 月 30 日止,故新冠疫情相關租稅減免措施適用期限一併延長。

中央主管機關宣布相關政策後,仍指派員工出國所產生之防疫隔離假。另外,適用防疫隔離假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項目,不得同時申請適用其他租稅優惠,例如研發投資抵減等;同時,屬 於政府補助款部分之金額也須自申請適用的金額中扣除。

3. 調減擴大書審適用純益率:

針對中小企業因營運收入受疫情影響,致使去年度營業收入較前三年度任一年度減少30%者,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得按去年度訂定標準之 80%計算。符合擴大書審條件的業者,稅捐機關對其申報案件採用書面審核,以降低中小企業之查帳負擔。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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