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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股份後才發行股票 交易所得如何課稅

【文.徐俊賢】

股份有限公司若未發行股票,日後出售股份時,應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抑或是證券交易所得?若出售前才發行股票,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若有發行股票,卻在出售股票時發現股票遺失,出售所得是否仍屬證券交易所得?

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辦之 111 年度稅務座談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就上述問題提案,中區國稅局認為出售已依法完成簽證之股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意即所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法完成股票簽證,亦未經登錄者,交易客體為股權,非屬有價證券,因此不課徵證券交易稅。至於股票於交易前遺失,由於股票發行已依法完成簽證手續,所以出售時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股票發行於公司法之規定

公司是否應發行股票,就公司法規定而言,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在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 個月內發行股票。股票的發行,若選擇印製股票,須依法簽證發行;若不印製股票,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已採無實體發行,而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票也可選擇無實體發行,或印製紙本股票。由於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發行股票,因此未公開發行公司即便實收資本額 5 億元以上仍無須發行股票。又無論公司章程是否載明應發行股票,均可選擇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之稅負效果

公司應否發行股票,從稅負效果來看,已印製簽證股票(或無實體發行) 並進行交易,屬於買賣有價證券,應課徵證券交易稅,而證券交易所得稅目前停徵,不過,目前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都適用最低稅負制,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若未印製或發行股票,轉讓股份時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等債權憑據,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個人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而營利事業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區國稅局於稅務座談會之回應,亦整理個人買賣未上市櫃、非屬興櫃之股票之態樣與課稅情形。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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