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稅務新規 四大重點一次看

【文.黃彥賓、施淑惠】
(2023)年即將上路之稅務新規,最眾所矚目者為,營利事業或個人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所得制度將於今年開始施行;其次,今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稅法中有涉及「成年」或「未成年」之規範,也將受影響;再者,資通安全相關投資於今年 2 至 5 月可向經濟部及國稅局申請去(2022)年度之投資抵減。此外,稽徵機關為提升課稅 資料 掌握程度,新增平台營業人應公示稅籍與交易紀錄保存之新規,以上四大稅務新規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重點一:
CFC制度今年上路
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臺灣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外, 應將該 CFC 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我國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額或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而所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財政部已於去年12月修正公布參考名 單,臺灣常見之投資地區,包括:澳門、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香港、新加坡、貝里斯、汶萊,以及薩摩亞等國均列入名單中。CFC制度相關規定彙總如下。
1. 不溯及既往:
不溯既往原則是指,於今年度(含)以後依據財政部頒布之適用辦法所計算之CFC當年度盈餘才適用此制度課稅。
2. 豁免門檻:
CFC制度兩個豁免情形,分別為 CFC 有實質營運活動及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 萬元以下(微量盈餘豁免)。惟為避免個人或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 CFC 分散盈餘,因此 相 關 適用辦法規定,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 而且超過700萬元時,所有的 CFC 當年度盈餘(正數)都要計入所得額課稅。
3. 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異同:
個人 CFC 制度之判斷與營利事業 CFC 制度雷同,而於控制要件股權之計算略有不同;其多一個篩選 標 準,即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 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 CFC 股權10%以上,始需按其持股比率計算 CFC 所得。此外,個人之 CFC 所得,一課稅年度全部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並可扣除 670 萬元免稅額後,再計算最低稅負;與營利事業之 CFC 所得直接併入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不同。
4. 營利事業應檢附之文件:
CFC 制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明(2024)年辦理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 CFC比率、CFC 前十年虧損扣除表、認列CFC投資收益表等,並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提醒企業應預為備妥。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3.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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