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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以臨時動議 解任董事長的爭議簡述

【文.楊舜麟】

金管會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草案,亦即俗稱的「光洋科條款」,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長案。然而,法院對於修法草案的性質、拘束力,有不同見解。未來實務上是否仍有爭議,仍有待觀察。

去(2021)年備受矚目的靶材大廠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科)經營權案,以董事會透過臨時動議解任原董事長馬○○,引發後續一連串法律上爭議。

由於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時,通說見解均認為該董事會決議當然無效。因此,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是否構成決議瑕疵,其決議效力如何,特別是涉及公開發行公司的情形,在光洋科經營權案發生後引起諸多討論。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草案,禁止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被視為「光洋科條款」。本文以下則分述爭議的緣起,以及相關不同見解,以供讀者參考。

董事長的選、解任 均應由董事會為之

關於董事長的選任程序,公司法第208 條第1、2 項規定,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以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產生。雖然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解任董事長,但通說咸認仍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以相同決議方法為之。

因為,「解任董事長,解釋上亦應以同一表決方法為之,方符合授權者得收回授權之基礎法理。」故「依公司法第208 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權限,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選任、解任,均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以特別決議之方法為之。

公發與非公發公司分流 規範不同

在進一步而言,董事會可否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長的議案?公司法第172 條第5項固然有對於董事之選任、解任事宜,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的限制規定,但董事會則均無類此規定,故經濟部早在民國(以下同)74 年02 月28 日商字第07805 號函釋即採肯定見解,法院於個案判決中亦表達相同立場:「依上開函釋,公司法就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並無類似第172 條第5 項選任或解任董事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之規定,故於系爭董事會中提出改選董事長之臨時動議,應非法所不許」。

然而,以上見解是涉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的案例,在公開發行公司的情形,則有所不同。因為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授權金管會所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第7條第1項各款公司應提董事會討論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此外,議事辦法7 條第1 項第8款也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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