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觀設計合案申請規範簡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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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中國知識產權局(CNIPA)因應世界潮流,修正專利法關於外觀設計規範,引入合案申請制度,目的是能更體全面保護設計。為此,CNIPA也釋出指引,除介紹合案制度的相關規定外,也列出諸多案例,使申請人可更清楚相關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第31條第2款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條文中所謂的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0條規定:「依照專利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 10 項。」
綜上二條文,可以作為合案申請的狀況可分成四種,即一、同一產品多項相似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二、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三、局部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以及四、特殊情形的合案申請。
首先,同一產品多項相似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須滿足二個條件,第一、各項外觀設計對應的產品應當屬於同一產品,第二、多項設計中的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
第一條件中的「應當屬於同一產品」,係指各項設計的產品名稱相同並具有相同用途的產品。而相同用途的意義可以包括單一用途或是多用途的產品,前者,例如相似外觀而多個設計的電動車;後者多用途,必須是至少有部分用途相同產品,例如具有鬧鐘功能檯燈與具有無線充電功能檯燈,二者的照明功能係相同用途。但是要注意的是均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的同一大類,會因產品名稱不同而不屬於同一產品,不符合相似外觀設計的條件,例如餐具、盤、碟、杯、勺。
第二條件的「應當屬於相似外觀設計」,也就是說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一項外觀設計作為基本設計,其餘各項外觀設計應分別與基本設計相似。原則上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設計特徵,區別僅是在局部細微變化(無線音箱按鍵數量)、該類品的習慣性設計方式(便當之方形與圓形外觀)、設計單元的重複排列(車位座椅、二格與三格之調味盒)、局部外觀設計在整體中位置或比例關係的常規變化或是色彩要素的變化(LED燈顏色不同)…等狀況,均認定為屬於相似外觀設計。
另有特殊狀況,也可作為相似外觀設計,即如果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整體形狀、圖案及其結合相同或相似,二者間僅存在透明、半透明和不透明的變化,但是整體視覺效果沒有明顯差異。在透明材質中顯示出的內部結構,並未導致整體視覺效果發生明顯變化,就屬於此種狀況。惟前述狀況中之必要條件,就是「顯示之內部結構設計,若因為透明後而導致整體視覺效果發生明顯變化者」,就不屬於相似外觀設計。
綜上所述,此種情況下的合案申請,類似於台灣的原設計與衍生設計關係。
對於第一種的合案申請狀況,敘述如上,第二至四種的合案申請狀況,將在下篇再向讀者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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