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輔助發明並申請專利?USPTO最新指引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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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 2025 年 11 月 28 日發布了《人工智慧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南》,明確重申了美國專利法的核心原則:只有自然人才具備專利發明人的資格。新指南強調,人工智慧系統,無論其技術多麼複雜,僅被視為輔助發明過程的工具或儀器。判斷發明人資格的標準依然是傳統的「構思」(Conception),要求人類發明人必須對所主張的發明擁有「明確且持久的想法」。因此,申請的關鍵在於詳細記錄人類的貢獻、選擇和對 AI 輸出的精煉,以證明人類而非 AI 構思了發明的核心。此外,新指南對國際申請設定了嚴格限制,若外國申請案僅將 AI 列為單獨發明人,則美國將拒絕該優先權主張,這要求全球專利策略必須確保發明人名單的統一性。總的來說,新指引要求企業採取嚴格措施,證明人類對發明意圖和解決方案的完整構思,以降低專利審查風險。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25年11月28日發布的《人工智慧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南》(下稱《修訂指南》)(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明確取代並廢止了先前發布的指引。該《修訂指南》的核心主旨是堅守現有的法律原則,即所有發明,無論是否涉及人工智慧(AI)輔助,其發明人資格標準均保持不變 [1][2]。
策略重點與風險
USPTO在《修訂指南》發布公告中重申,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只有自然人才具備專利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的資格。AI系統,無論其技術複雜性如何,均被視為輔助發明過程的工具或儀器,而非法律意義上的發明人[3]。
此次修訂強化了對「構思」(Conception)的傳統要求,要求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人類發明人具備對所主張發明的「明確且持久的構思」[4]。因此,合規的關鍵在於對人類貢獻進行詳盡且精確的文件記錄,特別是要區分人類的貢獻 (input)、選擇和精煉,與AI系統的單純產出生成[5]。此外,《修訂指南》對涉及外國優先權的主張設定了嚴格限制,若外國申請案僅將AI列為單獨發明人,則美國將不予接受,這要求企業必須立即調整全球申請策略以確保一致性。
《修訂指南》的背景與法律脈絡
發明人資格的法律基礎:自然人原則
美國專利法對於發明人資格的認定,始終圍繞著法定要求與司法判例。《美國法典》35 U.S.C. §§ 101和115指示了發明人必須是「任何人發明」(whoever invents)的原則,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在 Thaler v. Vidal 案中確認,只有自然人才能被列為專利申請案或已授權專利中的發明人[6]。因此,AI系統,無論其複雜程度如何,均因其非自然人的本質,無法被列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
如果任何專利申請案將AI系統或其他非自然人列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USPTO將根據35 U.S.C. §§ 101和115,對所有請求項提出駁回或採取其他適當行動[7]。
廢止先前的指引與政策調整
USPTO已明確廢止了於2024年2月13日發布的先前《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南》[8]。該修訂是為了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標準,並執行2025年1月23日的第14179號行政命令(旨在消除阻礙美國在AI領域領導地位的障礙)[9]。
先前指南的一個主要缺陷在於試圖將 Pannu 因素[10]應用於人類與AI之間的協作關係。《修訂指南》明確指出,Pannu v. Iolab Corp. 案確立的因素僅適用於確定多個自然人是否符合共同發明人的資格。由於AI系統不是「人」,因此它們無法成為「共同發明人」,從而排除了在單一自然人與AI協作場景中應用 Pannu 因素的基礎[11]。
此次廢止及修訂展現了USPTO對法律嚴謹性的回歸。將先前應用 Pannu 因素於人機協作的做法視為法律上的不嚴謹性,因為它可能間接承認了AI的「貢獻」, 這與 Thaler 判例中AI無法成為發明人的裁決相違背。透過撤銷該適用方式,USPTO將審查指引嚴格限制在聯邦巡迴法院的判例框架內,強調AI的角色純粹是工具性的[12]。這也間接預見對申請人發明人主張的審查將更為嚴格,要求其提供無懈可擊的證據證明人類構思,以降低因文件記錄不足而導致的專利駁回風險。
統轄法律標準:作為發明核心的「構思」
構思的定義與中心地位
無論發明過程中是否使用了AI系統,確定發明人資格的法律標準都是一致的。聯邦巡迴法院將「構思」(Conception)定性為「發明人資格的試金石」[13]。
構思的法律定義為:「在發明人頭腦中,形成關於完整且可操作的發明的一種明確且持久的想法,如同該發明隨後將在實踐中應用一樣」。構思完成的標準極高,要求發明人必須擁有「一個特定的、確定的想法,一個針對眼前問題的特定解決方案,而不僅僅是一個籠統的目標或研究計劃」[14]。
實施要求與構思的完整性
確定發明人資格是一個高度依賴事實的過程。核心問題在於自然人是否掌握了所主張發明的所有限制條件,以至於「僅需具備普通技能即可將發明付諸實踐,而無需進行廣泛的研究或實驗」[15]。這標誌著構思必須是完整的、非實驗性的,即發明人不必依賴AI或後續的實驗來完成發明的核心想法。
對構思的分析取決於發明人能否詳細描述發明。如果缺乏這種具體的描述,發明人就無法客觀地證明其在稍後的時間點擁有該發明完整精神層面圖景 (a complete mental picture of the invention)[16]。
AI輔助發明的舉證責任
在AI輔助的發明活動中,對構思的嚴格要求使舉證責任變得尤為重要。當AI系統產生了高度複雜或非預期的結果(例如發現了一種新型化合物或結構)時,人類發明人可能只是「意識到」(appreciate)了該輸出的新穎性,而非真正「構思」了該發明。如果後續將AI輸出付諸實踐的步驟(即「實施」)需要進行廣泛的、超出普通技能範圍的非例行研究或實驗,則可能無法滿足構思的門檻。申請人必須證明人類是在AI生成結果之前或同時,透過定義的參數或意圖性的配置,對發明具備了「明確且持久的想法」。
這種對構思的嚴格審查,不可避免的會與專利適格性中的非顯而易見性(35 U.S.C. § 103)產生重疊。如果人類僅提供了籠統的輸入(例如:「找到解決方案X」),而AI提供了核心的、非顯而易見的解決方案,則該人類可能未能構思該特定的非顯而易見步驟。在這種邊緣案例中,如果缺乏清晰的構思證據,USPTO可能會質疑專利性,認為人類的貢獻僅僅是例行性的指導[17]。
發明的工具與儀器
AI的法律地位:輔助工具
USPTO的《修訂指南》明確將AI系統(包括生成式AI和計算模型)定位為人類發明人使用的儀器(工具)。它們被視為與以下工具類似的輔助發明過程的手段:
- 實驗室設備(Laboratory equipment)
- 電腦軟體(Computer software)
- 研究資料庫(Research databases)
- 任何其他協助發明過程的工具[18]。
雖然AI系統可以提供服務並產生想法,但它們依然只是人類發明人用以構思所主張發明的工具。法律先例允許發明人利用他人的服務、想法和幫助,而這些來源並不會因此成為共同發明人,AI亦適用相同的原則[19]。
挑戰:從「欣賞」到「構思」的跨越
AI在發明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帶來了證明人類發明人資格的挑戰:如何將人類對AI輸出的「欣賞」(Appreciation)提升為法律要求的「構思」(Conception)[20]。如果AI執行了大部分複雜的、非顯而易見的運算步驟,導致了最終的解決方案,而人類僅僅是辨識並挑選了該結果,則該人類可能無法滿足構思的門檻。發明人必須證明,他們能夠在AI執行運算時或在結果產生之前,對所主張的發明具備清晰的「明確且持久的想法」[21]。
模型配置作為構思證據
如果AI系統本身(例如,經過特定訓練的模型或演算法)是發明工具集的一部分,那麼未來的審查將可能集中在:對該模型的訓練與配置是否構成了人類頭腦中必要的「明確且持久的想法」。如果人類發明人以一種特定的、有目的的方式指導和配置了模型,以達到一個特定的、可主張的、可操作的結果,則這種配置過程可以支援其構思主張[22],這類似於設計一個複雜的實驗並選擇特定的實驗儀器。
發明人資格認定的情境分析
《修訂指南》明確劃分了在AI輔助下確定發明人資格的兩種主要情境,並強調AI的使用不改變人類貢獻者之間的發明人分析。
情境一:單一自然人發明人與AI輔助
在此情境下,法律標準是直接應用傳統的構思標準 。審查的重點是:該單一自然人是否根據前述的傳統標準構思了發明[23]。
Pannu因素的不適用性: 《修訂指南》明確指出,當只有一名自然人參與AI輔助的發明時,Pannu 因素不適用。這項修正消除了2024年指南中引入的模糊性[24]。由於AI系統不是人,因此不存在需要分析的「共同發明人」問題。
情境二:多個自然人共同發明人與AI輔助
當多個自然人參與到AI輔助的發明活動中時,則適用傳統的共同發明人原則[25]。
Pannu因素的應用: Pannu 因素用於確定每個人類貢獻者是否具備共同發明人的資格。每個聲稱的發明人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 以某種重要方式對發明的構思或實施做出貢獻。
- 對所主張發明做出在品質上不屬於微不足道的貢獻,該貢獻應根據發明的整體維度進行衡量。
- 所做的貢獻不僅僅是向真正的發明人解釋眾所周知的概念或現有技術[26]。
AI的影響: AI工具的使用事實並不會改變人類貢獻者之間的共同發明人分析[27]。
構思的零和博弈與實施貢獻的審查
由於AI無法被視為發明人,也無法進行法律意義上的構思,因此整個發明的構思責任必須完全歸屬於人類發明人。在共同發明的情境中,AI的輔助可能使證明每個貢獻者的貢獻質量變得複雜,特別是當某個人主要負責配置AI,而另一個人負責解釋數據時[28]。檔記錄必須清楚地界定哪個自然人構思了哪個特定的權利要求,並強化在每個聲稱發明人頭腦中具備明確且持久的想法的要求。
此外,儘管構思是試金石,但 Pannu 因素(第1條)也涉及對實施的貢獻。在AI輔助發明中,AI通常完成了大部分的實施工作(例如優化模擬、數據合成)。如果人類希望依賴實施貢獻來確立其共同發明人資格,則必須證明其貢獻遠超於簡單地使用AI工具,例如設計驗證協議或修改AI輸出以克服實際障礙,這將證明其貢獻在品質上不屬於微不足道[29]。
| 情境 | 發明人標準應用 | 構思的角色(人類) | Pannu 因素的作用 |
| 單一自然人 (人類 + AI) | 傳統構思標準 | 必須對完整的發明具備明確且持久的想法 | 不適用,因為AI不能是「共同發明人」 |
| 共同自然人 (多個人類 + AI) | 傳統共同發明人原則 | 每個自然人(人類)都必須對構思或實施做出重大貢獻 | 適用,僅用於確定自然人之間的貢獻 |
表1. 發明人實施貢獻的審查標準 / 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 / 李淑蓮
專利類型之間的普遍適用性
USPTO的《修訂指南》明確指出,此發明人指南不僅適用於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s),還適用於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s)和植物專利(Plant Patents)。這證實了發明人標準在美國專利體系中的一致性。
外觀設計專利
根據35 U.S.C. § 171,外觀設計專利適用與發明專利相同的發明人認定標準。如果使用生成式AI創造新穎的裝飾性設計,發明人必須證明對該「新穎、原創且具裝飾性的製造物品設計」具備明確且持久的構思[30]。
生成式AI尤其擅長創造高度新穎的裝飾性設計。如果研究團隊只是向AI提供籠統的風格提示,然後從中選擇最美觀的輸出,則可能無法通過構思測試,因為人類在AI生成輸出之前或當時並未擁有對特定設計的明確想法。這要求必須記錄詳細的輸入參數、精煉步驟,以及對AI輸出進行的實質性修改,以證明人類對設計的所有權[31]。
植物專利
植物專利(35 U.S.C. § 161)要求發明人「發明或發現並無性繁殖」一種獨特且新品種的植物。法律明確將專利保護限制於「經由植物育種或其他農業和園藝努力所創造,且由發明人創造」的植物[32]。
這意味著,即使在AI輔助的育種演算法(例如預測表)中,發明人也必須證明除了欣賞植物的獨特性和進行無性繁殖外,還對植物的創造過程做出了貢獻[33]。由於植物專利有雙重要求(發明/發現 與 無性繁殖),如果AI輔助了發明或發現部分,人類仍必須證明其在物理創造和無性繁殖中的積極作用,以確保整個發明鏈條都錨定於人類貢獻。
國際申請策略與優先權主張
《修訂指南》對主張優先權或利益的外國申請案設定了嚴格的限制。
共同自然人發明人的要求:根據35 U.S.C. §§ 119、120、121、365或386,任何主張優先權的美國申請案,必須與在先的外國申請案命名相同的發明人,或至少有一名自然人為共同發明人。
拒絕僅命名AI發明人的優先權主張:若外國申請案將AI工具列為單獨發明人,則該優先權主張將不被接受 。這是一個全球性的關鍵風險點,可能導致申請人喪失優先權日,對專利保護構成致命打擊。
處理外國共同發明人名單
如果某一外國申請案(尤其是在可能允許非人類發明人的司法管轄區)同時列出了自然人與非自然人(AI)作為共同發明人,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 在向USPTO提交的美國申請資訊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中,必須僅列出被認定為發明人的自然人。
- 此列名必須確保至少有一名共同的自然人發明人,與外國申請案保持一致。
對於根據35 U.S.C. § 371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案,如果國際申請案中列有非自然人共同發明人,申請人必須透過在伴隨的申請資料表中,只填寫自然人來滿足美國的發明人要求。
此一政策強制要求全球申請策略保持一致性。對於在全球各地進行研發的組織而言,必須在向USPTO提交申請之前,審核並修改外國申請案中的發明人名單,以避免因發明人列名不符而導致優先權主張失效。
| 外國申請案的發明人列名 | 美國優先權主張狀態 | 美國申請案的列名要求 |
| AI系統列為單獨發明人 | 將不被接受 | 必須根據人類發明人重新提交申請,喪失外國優先權日 |
| 自然人與AI系統列為共同發明人 | 接受 | 美國申請資料表必須僅列出自然人,確保至少有一名共同的自然發明人 |
| 僅列出自然人 | 接受 | 必須命名相同的自然人或至少一名共同的自然人共同發明人 |
表2. 涉及外國AI發明人的美國優先權主張要求
實務合規與風險緩解策略
面對USPTO對人類構思的嚴格要求,公司必須實施新的內部控制和文件記錄,以應對日益加劇的AI輔助發明審查風險。
公司政策與內部控制
- 發明披露表格(IDF)的更新: IDF必須強制要求僅識別自然人的貢獻者[34]。
- 禁止AI列名: 內部政策必須明確禁止在任何專利申請文件中將AI工具列為發明人。
- 研發協調: 國際研發團隊和外國法律顧問必須接受培訓,以確保外國申請案在發明人列名上與美國要求相容,特別是在AI介入的項目中。
證明構思的文件記錄
以仔細的文件記錄來證明人類構思,並將AI的作用定性為工具的唯一關鍵措施。法律實務的重點必須從傳統上對「實施結果」的記錄,轉向對「構思步驟」的證明。
- 輸入與參數追蹤: 必須記錄人類發明人向AI工具提供的特定輸入、配置、訓練參數和架構設計選擇, 這類記錄證明了人類發明人指導實驗的心理圖景。
- 版本控制與精煉記錄: 應對AI生成的輸出保持詳細的版本控制。文件記錄必須追蹤人類發明人如何選擇、精煉、修改或整合AI輸出,以證明最終的發明體現了人類「明確且持久的想法」[35]。
- 客觀證據: 記錄人類發明人在收到AI輸出之前或同時對所主張發明的描述,特別是針對那些無法從輸入參數中明確預測的部分。這種對構思階段的深入記錄,有助於抵禦審查人員關於人類僅是「欣賞」AI輸出的質疑。
邊緣案例的預期與文件策略轉向
由於AI輔助發明往往將構思(人類意圖)與實施(AI運算)的界線模糊化,專利申請人必須預期未來在訴訟中,法院將嚴格檢驗「普通技能」在AI環境下的定義[36]。如果AI找到了一個非顯而易見的解決方案,但人類發明人為了將其整合到實際應用中而克服了實質性的技術障礙,則這些障礙以及人類相應的心理步驟必須詳細記錄,以強化發明人對最終發明的構思主張[37]。
因此,研發記錄的重點必須轉向上游,證明人類的意圖和解決方案的特定心理模型,而不是單純記錄AI執行的數據處理結果。這需要在發明披露流程中增加專門的欄位,詳細記錄AI配置和提示。
| 發明階段 | 所需文件記錄目標 | 人類行動的證明範例 |
| 構思/輸入 | 證明在AI輸出前具備明確且持久的想法 | 詳細配置AI參數、特定訓練數據的選擇,或精確的演算法指導 |
| 執行/輸出 | 區分選擇與構思 | AI生成設計/輸出的版本控制日誌,以及同時期的筆記,證明選擇所主張發明而非其他AI替代方案的理由 |
| 精煉/實施 | 證明貢獻超出普通技能 | 對AI輸出進行的修改(例如結構變更、整合修復)的記錄,這些修改需要發明思想才能使發明可操作 |
表3. 證明人類構思的關鍵文件要求,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結論與展望
USPTO於2025年11月發布的《修訂指南》,最終確認了AI工具的整合並不會改變美國專利法中關於發明人資格的根本標準。構思作為核心要求,必須完全歸屬於自然人。AI系統被明確視為實驗室設備的延伸,可能提供服務和想法,但永遠不會成為法律上的發明實體。
雖然USPTO已經提供了明確的審查指引,但該領域的法律一直在演變,業界應預期未來將持續進行司法評估,特別是在涉及AI輔助發明的非顯而易見性(§ 103)和「發明方式」方面。另一方面,法院將繼續測試人類貢獻與AI生成輸出之間的界限,特別是在發明活動的複雜性和非顯而易見性主要由AI完成的「邊緣案例」中。
對於在研發中利用AI的公司而言,為了降低審查風險和增強專利組合的長期可執行性,必須採取積極措施。這包括立即實施嚴格的內部控制、為員工提供專門培訓,以及建立詳盡的檔記錄協議,以證明人類對所主張發明的構思。在全球專利申請中,必須確保發明人名單的準確性和一致性,避免因將AI列為發明人而導致美國優先權主張失效的風險。
備註:
[1] 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 Assisted Inventions, Federal Register / Vol. 90, No. 227 / November 28, 2025 / Notices
[2] USPTO issues 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USPTO Alert, 11/26/2025
[3] 同註2
[4] 同註1
[5] 同註2
[6] 同註1
[7] 同註1
[8] The USPTO hereby rescinds the previously publish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and replaces it with the guidance below. (同註1)
[9]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Issues Revised Guidance on Inventorship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Brian W. Nolan, Shantelle L. LaFayette, Mayer Brown, 02 December 2025
[10] 「“Pannu 因素”:發明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算作出了重大貢獻: 1. 以某種顯著方式對發明的構思做出貢獻; 2. 對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做出貢獻,且該貢獻與整個發明的品質相比並非微不足道; 以及 3. 不僅僅只是向真正的發明者解釋眾所周知的概念和/或當前的技術水準。」使用人工智慧做出的發明可被授予專利嗎?Aimee Lamaute、Jonathan Osha 和 Yuichi Watanabe, Osha Bergman Watanabe & Burton LLP,
[11] 同註1
[12] US Patent Office answers if AI can be considered an inventor and it rejects what Biden government said, TOI Tech Desk / TIMESOFINDIA.COM / Updated: Nov 28, 20 ..
[13] The Federal Circuit has centered its inventorship inquiry around “conception,” characterizing conception as “the touchstone of inventorship.” , 同註1
[14] 同註1
[15]“clearly defined in the inventor’s mind that only ordinary skill would be necessary to reduce the invention to practice, without extensive research or experimentation.”, 同註1
[16] 同註1
[17] 同12
[18] 同註1
[19] 同註1
[20] IP Hot Topic: USPTO Issues New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 Todd Hopfinger, Lestin Kenton, Jr. Sterne, Kessler, Goldstein & Fox P.L.L.C., December 1, 2025
[21] 同註9
[22] 同註9
[23] 同註1
[24] 同註9
[25] 同註1
[26] 同註1
[27] 同註1
[28] 同註1
[29] 同註1
[30] 同註1
[31] 同註9
[32] 同註1
[33] 同註1
[34] 同註9
[35] 同註9
[36] 同註12
[37] 同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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