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透過PTAB挑戰美國專利之戰略分析:策略、地緣政治與監管趨勢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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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局長John A. Squires於2025年10月28日發出備忘錄,正式指定《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為具「前案效力」(precedential)的判決,此一指定意味著美國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正式回歸《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AIA)原始立法精神 — 讓所有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的申請人,在立案前必須完整揭露所有「實際利害關係人」(Real Parties in Interest, RPI)[1]。
Squires局長在備忘錄中強調:「在全球供應鏈與資金網絡日益交織的當下,揭露義務已不僅關乎程序正義,更是防止外國勢力利用IPR制度的安全防線。」
中國企業執行IPR情況與戰略定位
本文旨在分析中國企業利用美國PTAB的程序,特別是IPR來無效美國專利的行為模式、戰略動機及其對美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影響。
分析顯示,中國企業對PTAB的利用已不再是單純的防禦性訴訟策略,而是演變為「國家級別的技術清障戰略」,重點鎖定與「中國製造2025」戰略高度相關的核心技術領域[2]。
中國在全球智財權體系中的崛起已達到空前規模。截至2024年底,中國擁有的有效國內發明專利數量已達約476萬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發明專利數量超過4百萬的國家 [3]。這種大規模的創新產出,必然導致其企業在進入美國等成熟市場時,與現有專利權人產生大量的智慧財產權衝突。
在美國,諸如華為(Huawei Device/Technologies)、中芯國際(SMIC)、字節跳動(ByteDance/TikTok)、大疆(DJI)和長江存儲(YMTC)等主要中國科技巨頭,若將其關聯實體的申請量總體計算,應已位列美國近年來最活躍的IPR申請人之一[4]。
然而,美國監管環境正在迅速收緊。出於對地緣政治和國家安全的考量,USPTO和國會正採取行動,特別是針對實際利害關係人的透明度問題、以及對並行和串行訴訟 (Parallel Litigation / Serial Litigation) 的限制[5][6]。Squires局長已採相應取措施,加強對實際利害關係人審查,並提出了強制性約定條款,旨在消除挑戰者利用PTAB和地方法院進行「雙軌制訴訟」的戰略優勢[7] [8]。
對美國專利權人的戰略影響
中國企業對PTAB的積極利用,將美國專利權人從面臨的法律挑戰提升至地緣政治風險[9] [10]。PTAB因其舉證門檻較低且缺乏訴訟資格要求,使得資源雄厚的外國實體能大規模的針對美國新興科技企業和初創公司的關鍵專利發起無效挑戰,從而削弱美國的創新優勢[11] [12]。
對於美國專利權人而言,防禦策略必須超越傳統的技術抗辯,並結合國家安全和實際利害關係人透明度的論點。USPTO最新的政策趨向,特別是強化自由裁量駁回規則[13],迫使中國企業在PTAB和地方法院之間做出更早、更具約束力的策略選擇[14]。這些法規變化為專利權人提供了新的程序抗辯機會,可以透過主張挑戰的累積性、重複性或實際利害關係人的不透明性來尋求駁回審理[15] [16]。
PTAB機制與中國智財權戰略的演進
PTAB於2012年根據AIA法案成立,其核心目的是提供一個低成本、快速且高效的行政程序,作為地方法院專利侵權訴訟的替代方案[17],其中IPR程序允許任何未受禁反言限制的第三方基於先前技術(專利或出版物)質疑已授權專利的有效性。
然而,PTAB的成功率引發了重大爭議。PTAB在審理中採用的舉證標準(優勢證據)低於地方法院的「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此外,PTAB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標準(最廣泛合理解釋 — 唯近期有所調整)與地方法院也存在差異,這些因素共同導致PTAB的專利無效率遠高於地方法院。數據顯示,部分情況下,76%在地方法院被認定有效的專利,隨後在PTAB被無效[18]。
PTAB此一「特質」使其成為資源雄厚、旨在快速為其產品清除智財權障礙的中國企業的理想戰場。與漫長且昂貴的地方法院訴訟相比,PTAB提供了一個更具預測性、成本更低的途徑來破壞美國專利的價值[19]。此外,不同於地方法院訴訟,提起PTAB程序不需要具體資格, 除了專利所有權人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專利公告或發證後9個月內提出,這進一步擴大了中國企業及其關聯實體發起挑戰的靈活性 [20]。
中國在全球智財權體系中的崛起:從「製造」到「創造」
中國在全球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活動規模龐大且增長迅速,中國企業在2023年向全球範圍內提交了約164萬件專利申請,位居世界第一,遠超第二名美國的518,364件[21]。
這種規模的增長並非僅限於國內。中國發明人同時積極參與國際IP體系,2024年獲得的海外專利數量達到130,000件,是2020年的兩倍[22]。在歐洲專利局(EPO),中國企業和發明人在2022年的申請量增長率高達15.1%,增長率在當年全部國家中奪冠[23]。這種持續性及兩位數的增長,證明了中國企業正積極地利用國際IP系統來保護和推進其全球佈局[24]。
中國企業在美國PTAB發起的無效挑戰,正是其全球IP戰略的必然延伸。當中國科技巨頭如華為、中興通訊在數位通訊和5G領域達到世界領先地位時[25],它們與西方專利持有人的衝突加劇。利用PTAB的高效無效程序,既是對抗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的有效防禦,也是為中國本土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主動清障的進攻性策略。
中國企業作為PTAB申請人的規模與技術鎖定
1. 主要關鍵申請人
雖然USPTO並未公開按國籍劃分的詳細IPR數據,但公開資料顯示,特定中國實體及其關係企業的PTAB活動極為活躍。若將華為設備有限公司(Huawei Device Co., Ltd.)、華為技術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中芯國際(SMIC)、字節跳動(ByteDance/TikTok)、大疆(DJI)和長江存儲(YMTC)等實體的申請量彙總,它們的累積申請數量即使其躋身於近年來PTAB最活躍的申請人行列[26]。
這些企業的共同特點是均屬於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的戰略產業。像華為和中興通訊在全球5G技術和電信標準領域市占率很高[27],其PTAB活動通常涉及複雜的標準必要專利(SEP)或與其核心產品線相關的技術專利。
2. 專利挑戰集中度:與「中國製造2025」的協同性
另一方面,中國企業在PTAB上挑戰的專利權利要求,表現出與國家產業政策「中國製造2025」的高度協同性,將法律戰場聚焦於與美國競爭最激烈的關鍵技術領域[28]。
中國在海外(如EPO)申請專利的技術領域多集中在數位通訊、電腦技術、電氣機械、音訊 / 視訊技術[29]。其中,增長速度最快的為半導體領域,2022年的申請量同比增長高達53.6%[30]。這反映了中國在本土晶片供應鏈自主化方面的巨大投入,以及在全球半導體技術領域尋求突破和消除障礙的決心 [31] [32]。
這些挑戰鎖定的核心領域,包括人工智慧(AI)、5G技術、量子計算、半導體以及先進材料,均被美國視為國家安全和軍民融合技術的關鍵部門[33] [34]。例如,有記錄顯示,一家中國實體重慶研鎂科技有限公司 (Chongqing Yanmai Technology Co曾對美國可溶性合金開發商Terves, LLC提起IPR,挑戰其關於新型鎂合金的專利[35]。鎂是美國宣布的35種關鍵礦物之一,而重慶研鎂科技所在的城市正是中國產業政策旨在加速高性能鎂合金生產的地區。Terves的訴狀稱,鑑於訴願人重慶研鎂科技與國有重慶大學以及中國共產黨之間存在關聯,有理由認為該訴願人正在推動中國的產業政策,而非以自由市場參與者的正常動機行事[36]。
這種戰略性集中挑戰,證明PTAB被用作為一種低成本的技術清障手段,旨在加速實現「中國製造2025」的目標。通過無效美國中小企業在這些關鍵工業領域的基礎專利,中國企業可以迅速消除市場壁壘,避免高昂的專利許可或研發成本。
以下表格總結了中國企業在PTAB挑戰中的關鍵技術鎖定:
| 目標技術領域 | 地緣政治/產業政策聯繫 | 相關實體企業範例 |
| 積體電路、先進製程 | 「中國製造2025」關鍵目標,本土晶片供應鏈自主化 | 中芯國際 (SMIC), 長江存儲 (YMTC) |
| 5G/數位通訊 | 電信、網路基礎設施、SEP | 爭奪全球標準和市場份額 | 華為 (Huawei), 中興通訊 (ZTE) |
| 人工智慧 (AI) / 電腦技術 | 數據分析、機器學習 | 國防/軍事AI技術主導權 | 字節跳動 (ByteDance / TikTok), 華為 |
| 關鍵材料│特種金屬合金 (如鎂合金) | 美國國家安全關鍵礦產清單,加速本土替代 | 重慶研鎂科技有限公司 (Chongqing Yanmai) |
表1. 中國企業在PTAB挑戰中的關鍵技術鎖定;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PTAB審理中的策略博弈與判例分析
1. 中國企業的訴訟策略:雙軌制與全球協同
中國企業在面對美國專利訴訟時,常採用所謂的雙軌訴訟 (Dual Track Litigation):即在美國地方法院作為被告進行侵權訴訟的同時,同步在PTAB提出IPR無效挑戰。
此一策略具高度戰略價值;首先,PTAB程序通常在一年內完成,比地方法院的進程快得多;如果PTAB能夠快速做出專利無效的裁決,即可為地方法院的抗辯提供強有力的支持,甚至可能導致侵權案件被駁回。其次,同時在兩個法庭系統進行辯護和挑戰,會對專利權人(尤其美國中小企業)施加巨大的法律和財務壓力[37] 。這使得專利權人更有可能在談判中讓步,以達成有利於挑戰者和解局面。這種利用高無效率行政程序來施加法律壓力,已被視為一種有效的市場進入策略[38]。
2. 成功挑戰案例:華為 (Huawei) 的PTAB運用
華為是PTAB的常客,其案例體現了PTAB作為無效平台的強大效力。在一項著名的裁決中,華為成功地通過IPR挑戰,最終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獲得支持,確認了一項關於行動通信設備網路接入的專利權利要求因顯而易見性而被判定無效[39]。此案例證明了PTAB在處理複雜通訊技術專利方面的專業性和裁決的終局性。
然而,PTAB的程序亦存在反噬風險。挑戰者在PTAB審理中提出的論點和聲明,可能在後續的地方法院訴訟中構成禁反言(Estoppel)。例如,在針對T-Mobile的訴訟中,法院判定華為向PTAB提交的聲明構成明確的權利要求放棄(disclaimer),從而限制了其對該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或主張範圍,導致法院建議裁定T-Mobile不侵權[40]。這凸顯了雙軌制策略的複雜性:PTAB的勝利可能以犧牲地方法院的訴訟靈活性為代價。
3. 挑戰程序性門檻:中興通訊 (ZTE) 與自由裁量駁回
隨著PTAB挑戰數量的增加,USPTO開始運用其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ry Authority)來限制重複性或程序濫用,這對中國企業的連續挑戰策略構成了重大障礙。
在ZTE (USA) Inc. v. Fractus, S.A. 案例中,PTAB駁回了中興通訊(ZTE)的IPR申請,理由包括自由裁量駁回下的兩項關鍵原則[41]:
(1) 之前已審查的先前技術 (§ 325(d)):PTAB判定中興通訊使用了與該專利先前在多方複審程序中已被實質考慮的相同先驗技術和「實質相似」的論點[42] 。儘管中興通訊提出了新的專家證據,但PTAB在衡量多個「Becton Dickinson」因素後裁定,先前五個關於重複性的因素(先前技術相同、累積性、審查程度、論點相似、未指出先前錯誤)超過了新證據的價值,因此拒絕了機構審理[43]。此項原則直接遏制了資源雄厚的實體以稍作修改的方式,對同一專利發起連續或重複挑戰的策略。
(2) 並行訴訟與效率 (§ 314(a)):PTAB同時指出,由於在地方法院存在的共同待決案件很可能在PTAB做出最終書面決定之前達成有效性裁決,此時啟動IPR將構成累積性,違背了AIA旨在提供高效替代方案的立法目標。
這些自由裁量駁回的判例,證明了PTAB正在提高程序的紀律門檻,旨在阻止將PTAB作為地方法院訴訟的輔助或拖延手段,這對依賴雙軌制和資源優勢的中國企業產生了顯著的程序限制作用。
實際利害關係人與國家安全風險的監管回應
近年來,美國政府對中國企業利用PTAB的行為已提升至國家安全層面。國會聽證會明確表達了對中國企業竊取美國技術並利用PTAB來無效美國小型創新者專利權的擔憂[44] [45]。
在2025年5月舉行的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聽證會上,主題圍繞「外國威脅對美國創新和經濟領導力的影響」[46];會上明確指出,未能適當識別實際利害關係人會引發重大的國家安全疑慮[47] 。
核心擔憂在於外國對手(特別是中國)利用不透明的投資結構或國家資助,來秘密資助或指導針對美國智慧財產資產的挑戰、收購或許可交易[48]。這些行動集中在對美國具有戰略重要性的領域,例如半導體、人工智慧、量子計算和先進材料 。這種行為被描述為一場針對美國的「經濟戰」。
實際利害關係人識別的困難度源於中國複雜的國家控制和軍民融合(Military-Civil Fusion)體系。中國企業可能出於戰術考量或為維持合理推諉(plausible deniability),而不願承認政府的影響力或與中國軍工聯合體的聯繫[49]。
這種不透明性使得實際利害關係人的判斷極為困難,因為美國政府的不同機構在評估中國企業的所有權或國家控制方面缺乏統一的標準或政策。實際利害關係人的透明度不僅影響PTAB的程序禁反言規定,還與更廣泛的國家安全議題相關,包括訴訟融資、出口管制、經濟間諜活動和國防採購等[50]。因此,實際利害關係人問題已從單純的法律合規問題升級為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防線。
為了應對國會和國家安全的擔憂,USPTO Squires局長在2025年10月發布備忘錄,改變了利害關係人在IPR中的決定角色,並承諾加強對實際利害關係人的審查[51]。此舉旨在提高IPR程序中的透明度。
此一行政行動實際上是美國政府將PTAB這一行政工具用作對抗外國非傳統經濟戰略的反制措施 。透過提高對實際利害關係人的審查力度,USPTO旨在阻止受國家資助的實體利用行政漏洞規避法律制裁和禁反言原則,從而在程序層面保護美國在關鍵技術領域的創新基礎。
PTAB程序改革的最新動向與戰略影響
Squires局長在備忘錄中揭示了擬議的規則,對IPR的程序提出重大修改,旨在限制重複和並行的有效性挑戰,恢復專利權的「平靜權屬」(quiet title),並阻止破壞對創新投資的連續挑戰。USPTO明確表示,這些改革旨在將IPR重新定位為地方法院訴訟的替代方案,而非補充[52] [53]。
此舉標誌著PTAB政策的重大轉變。過往PTAB因其高無效率而被部分人批評為「專利殺手」,而目前的政策正積極地將其防禦化,以更好地保護美國國內專利資產,特別是防止外國實體的濫用。
擬議規則中最具戰略影響的是對 37 C.F.R. § 42.108的修改,即強制性約定條款。根據該條款,PTAB將不會啟動或維持IPR,除非申請人承諾:一旦審理被授予,申請人及其所有實際利害關係人,將在任何其他法院(包括地方法院或ITC)放棄對該專利根據 35 U.S.C. §§ 102(新穎性)或 35 U.S.C. §§ 103 (非顯而易見性)提出的無效挑戰[54] [55]。
此一規定對中國企業過去普遍採用的雙軌制訴訟策略構成了致命打擊。挑戰者將被迫在PTAB的快速行政裁決與地方法院的全面揭露和最終可能訴諸陪審團的程序之間,做出一個排他性的、具有約束力的選擇 。這將大幅削弱中國企業利用雙軌制對專利權人施加法律壓力的能力,並提高其在美國進行專利挑戰的門檻。
總結中國企業PTAB戰略的演變
中國企業對美國PTAB的利用,是其在全球科技競爭中實施的進攻性法律策略的關鍵組成部分。憑藉其龐大的國內專利基礎和國家產業政策的支持,中國科技巨頭有效地將PTAB高無效率的行政程序轉化為對美國小型創新者進行技術清障的武器。這種策略的成功,導致了PTAB活動的高度集中化,特別是鎖定半導體、AI和5G等關鍵技術領域。
然而,美國政府的反應迅速且果斷。透過強化實際利害關係人的透明度要求,並利用行政規則限制「雙軌制」和「連續挑戰」的濫用,USPTO正積極地調整程序,以平衡專利挑戰與國家經濟安全之間的關係。這些變革導致PTAB作為戰略性無效工具的效率和預測性將顯著下降。
對美國專利權人的建議
面對中國企業利用PTAB的戰略,美國專利權人需要採取多維度、前瞻性的防禦策略,包括:
- 專利組合的抗無效性盤點:對於涉及半導體、AI、5G和關鍵材料等戰略領域的專利組合,應立即進行嚴格的抗無效性盤點。特別要收集和分析所有與專利申請或再審查相關的先前技術記錄,預先強化專利敘述,以應對潛在的PTAB挑戰。
- 積極運用自由裁量駁回策略: 當遇到中國實體或可疑的實際利害關係人的挑戰時,專利權人應積極利用現有判例法和擬議規則,主張自由裁量駁回。應當系統性地收集證據,證明挑戰屬於以下情況:
(1) 重複性先驗技術(§ 325(d)),援引 ZTE v. Fractus 判例,主張挑戰者使用了在先前再審查中已實質考慮的相同證據。
(2) 並行訴訟的累積性(§ 314(a)),主張地方法院訴訟可能更快達成裁決,IPR非必要的替代方案。
(3) 實際利害關係人與國家安全問題,在必要時向USPTO局長提出申訴,提供挑戰者與外國國家實體或軍工聯合體之間存在不透明關係的證據。
- 監測實際利害關係人透明度與國家聯繫:密切關注USPTO如何執行和解釋Squires局長的RPI新政策。在發現外國實體挑戰時,應仔細調查其投資和所有權結構,收集證據以揭示其與國家資助或軍民融合體系之間的聯繫。
結語
PTAB制度的未來穩定性取決於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的協調。儘管國會對於專利適格性(Patent Eligibility)等更廣泛的改革(如PERA 2025)仍在討論中,但短期內,USPTO的行政規則變革將是影響中國企業PTAB策略的最重要變數。
強制性約定條款的實施,將極大地限制利用PTAB進行法律套利的行為,並提高美國專利資產的可靠性。隨著USPTO將實際利害關係人和國家安全因素納入機構審理的自由裁量考量,PTAB正從一個純粹的技術審理機構,轉變為美國經濟和技術競爭力保護的行政前線。中國企業將被迫採取更為保守和更具約束性的法律策略,以應對美國日益收緊的智慧財產權監管環境。
備註:
[1] USPTO恢復「實際利害關係人」嚴格揭露標準 康寧光纖通訊三案遭駁回,揭國安與透明化雙重考量,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392期,2025年11月16日
[2] The PTAB: China’s Silent but Deadly Weapon in Its Economic War Against America, Josh Malone, ipwatchdog, July 26, 2023
[3] China IP Protection Statistics – 2024. East IP, May 9, 2025
[4] USPTO Restores Pre-SharkNinja Requirement for Petitioners to Identify all RPIs Before Institution of Tria, 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October 30, 2025
[5] IPR’s and RPI’s: USPTO Takes an Important Step Forward – China IPR
[6] Proposed Revision to PTAB Rules and How the Revisions Could Limit IPR Challenges
[7] All Quiet on the PTAB Front: USPTO Proposes More Major Restrictions to Inter Partes Review Institution | Patently-O
[8] USPTO Proposes Rule That Could Impact IPR Challenges – Fish & Richardson
[9] 同註2
[10] The PTAB Case – DebateUS
[11] 同註2
[12] 同註10
[13] USPTO Issues Two Notices Significantly Affecting IPR Process – Armstrong Teasdale
[14] 同註7
[15] 同註5
[16] PTAB Denies IPR Institution Where Petitioner Used Same Prior Art and “Substantially Similar” Arguments
[17] 同註7
[18] 同註10
[19] And the Winner Is … – Inventors Digest
[20] 同註10
[21]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4: Highlights – Patents Highlights
[22] 同註3
[23]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Media Perspective Innovation Push Leads to EPO Patent Growth
[24] 同註23
[25] From “Made in China” to “Created in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NDU Press
[26] 同註4
[27] 同註25
[28] 同註2
[29] 同註23
[30] 同註23
[31] 同註5
[32] 同註25
[33] 同註5
[34] 同註25
[35] 同註2
[36] 同註2
[37] 同註10
[38] 同註19
[39] Patent case: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v. Iancu, USA – Wolters Kluwer, David Yucht (Wolters Kluwer Legal & Regulatory US), June 9, 2020
[40]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 Judge Holds that Statements Made to PTAB Constitute Disclaimer, Rubén H. Muñoz,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Sep 15, 2017
[41] 同註16
[42] 同註16
[43] 同註16
[44] 同註2
[45]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TRATEGIC COMPETITION WITH CHINA: PART I HEARING – Congress.gov
[46] 同註5
[47] 同註5
[48] 同註5
[49] 同註5
[50] 同註5
[51] 同註5
[52] 同註7
[53] 同註8
[54] 同註6
[55] 同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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