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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打詐!鎖定虛偽優惠聲明及問題簽名文件

資料來源:USPTO
資料來源:US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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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USPTO宣布,利用不實優惠資格聲明短繳規費者,將依法加徵欠繳金額至少三倍的罰款,而非署名人親簽的簽文,亦是其打詐查察重點。若官方認定事涉違規,視情節輕重,可合併執行多重處分,包括但不限於所涉案件USPTO程序中止、代理人移送懲戒之類。

2025年6月12日,USPTO發布新聞稿[1]:查有不肖人士,提交不實的微實體或小實體聲明、短繳規費,針對這類違規行為,USPTO將額外開徵欠繳金額至少三倍的罰款,請注意,三倍是低標,法條文字規定的罰款金額上未封頂。除此之外,USPTO目前也緊盯問題簽名文件,目前尚不清楚USPTO作此宣布之後會有多大動作,但若被認定確因不實聲明短繳規費、所提簽文簽名為偽,視違規情節輕重,依37 CFR 11.18等條文規範,可合併執行多重處分,包括但不限於所涉案件USPTO程序中止、代理人移送懲戒之類。提交優惠實體資格聲明及其他各項簽名文件,務須慎重依法處理。

三倍罰金法規背景

2022年12月29日起,微實體及小實體多數專利規費優惠幅度調升,由原先的50%及75%,上調至60%及80%。許多人只注意到優惠幅度的變化,但其實當時修法也同時修訂35 U.S.C. 41(j)及123(f)條文,新增規定:遇有不實利用微實體、小實體聲明短繳規費者,USPTO應額外加徵至少三倍欠繳金額的罰款。

小實體規範可見於37 CFR 1.27及MPEP 509.02-03;小實體若額外符合37 CFR 1.29規定,可享微實體優惠,詳細說明可參考MPEP 509.04。其實主張適用微實體、小實體優惠時,有現成制式表格可使用,操作不難,但其定義隱藏著各式魔鬼,部分條件不容易判斷是否適用。

以37 CFR 1.27(a)(2)所說小型企業為例,「含關聯企業(affiliates)員工總數需未超過500人」,但是指哪個時點或哪段期間的員工總數?什麼樣的人員是必須計入的員工?尤其是哪些公司會被算進關聯企業?負責判斷的美國小型企業管理處(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整理了參考資料[2],但實際查詢,很多時候連申請企業內部人都不一定能全盤掌握必要資訊、正確加以判斷。對此,MPEP 509.03(a)特別提醒,在完成事實查核之前,不應冒然提交相關聲明。

任何人向USPTO提交文件,無論這人是不是具有USPTO註冊專利代理人的身分,都視為已依37 CFR 11.18(b)宣誓。宣誓內容涵蓋眾多,包括但不限於:知悉可依18 U.S.C. 1001或其他刑法規定追究違規人等的責任,且所涉文件可能被銷毀、所涉案件可能面臨中止程序等處分。因此,若想遞交微實體、小實體聲明,務先盡可能查核相關事實,確信所提聲明為真、無不當目的。

不實聲明查處辦法

依USPTO最新公告,若發現存在微實體、小實體不實聲明情事,將同時採取兩項動作:一方面寄發欠款單暨理由陳述令合併通知書(combined notice of payment deficiency and order to show cause),說明其初步判斷之依據,並邀請當事人於期限內說明答辯;另一方面,USPTO內部將暫停所涉案件的官方審查作業,在欠款及罰金問題解決之前,所涉案件不會續行審查。

而當事人可選擇的回應有三:一,檢附證據答辯說明的確具優惠實體資格,但光是提示原遞交的聲明、重簽並重遞新的微實體或小實體聲明,不會被USPTO接受。二,檢附充分證據說明因無心之失提交錯誤聲明,同時依規定補費更正;USPTO將考當事人是否先做過合理的事實查核、有無遞交不實聲明的作業模式,決定是否接受其說詞。三,若確實是不實聲明,且無法檢附證據說服USPTO錯誤起於無心之失,仍應依規定補費更正,同時應表明願意支付官方所定罰金。

之後,USPTO將參考當事人期限內所提回覆及案卷全部記錄,再發布其終局判斷,說明是否處以罰鍰及其金額。原則上,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無不實聲明或不實聲明是無心之過,針對2022年12月29日起所繳規費欠款,USPTO將訂定至少三倍欠繳金額的罰款,且因屬於37 CFR l.704(c)規範的申請人延誤,若申請案公告授權,所獲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並應扣除通知書發文日至欠費及罰金繳清日中間的天數。

重點是,若USPTO終局判斷載有罰金且此一結論未被推翻,當事人即積欠美國政府該筆罰金款項,即使申請案廢案或專利權期滿消滅,都不會隨之一筆勾銷。若僅補繳欠款但未繳罰金,將面臨美國政府追繳程序,且USPTO可依37 CFR 11.18合併執行其他處分;若僅繳交罰金,但未補繳欠費,待補費官期結束,將導致所涉案件廢案。USPTO並強調,代理人基本受《USPTO專業行為守則》(USPTO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規範,可依37 CFR 11.15、11.19、11.20等條文予以停牌、除名、申誡或做其他懲處。

問題簽文查處作業

在前述公告發布之前,USPTO 2025年4月16日即曾發布新聞稿,宣布成立新單位「專利詐欺偵察防制工作小組」(Patent Fraud Detection and Mitigation Working Group),表示將致力於處理不實優惠實體資格聲明、監控可疑申請、找出有不當送件疑慮者(比方偽造簽名,由第三人代替USPTO註冊代理人使用電子簽名之類),並已準備好利用行政懲處程序應對這類違規行為。[3]

同日恰有USPTO Hour系列講座開講,該局專利事務代理主管Valencia Martin Wallace明示USPTO有I.N.V.E.N.T.S.七項優先重點工作,其中字母T字代表的是「降低專利制度所受威脅」(threat mitigation to the patent system),白話文或可直譯為「打詐」![4]這個小組不只是USPTO內部跨單位協作,因部分違規行為可能有刑事責任,配合單位也包括美國商務部總監察長辦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若發現申請內容有疑慮,隨時可以利用取證(deposition)等程序請文件署名人回覆相關問題。目前該局啟動兩項專案,一項針對前述問題優惠繳款,一項即針對問題簽名文件。

USPTO接受多種不同形式的簽名,但只有署名人本人能手簽或把簽名檔置入電子文件。該局Office of Patent Legal Administration(OPLA)負責人Robert A. Clarke指出,這一規定適用向該局遞交的全部簽名文件,也就是可能為發明人簽字的發明人宣誓書、公司代表人簽署的委託書、代理人簽名的修正答辯等等,只要不是本人親簽,無論署名人本人是否知悉或同意,USPTO一律認為構成偽造文書,蓄意的偽造文書就是詐欺。唯一例外是署名人因身體狀況無法親自執筆或使用鍵盤,方可由署名人指示第三人在他眼前使用S-Signature簽名;然而,這種情況應極其罕見,目前確認非由署名人本人親簽的案例中,未曾出現USPTO可接受的合理解釋。

至於USPTO是怎麼發現有文件不是署名人親簽的?依其簡報所說,USPTO曾因收到太多問題微實體聲明,進而聯絡在聲明上署名的代理人,該代理人卻否認問題文件是他本人親簽;另外也曾有代理人、事務所主動諮詢法規及程序問題,卻在問答中透露違規作業模式,比方代理人授權第三人代為簽名、讓不具代理人資格者代表與USPTO官員面詢。綜合MPEP 502.02.IV及簡報舉例:同一署名人簽名樣式不同;S-signature名字不同於登錄姓名;同事務所在短時間內連續提交發明人不同但內容雷同的複數申請案;同一組人同日大量提交內容雷同的複數申請案;同一人長期自不同地區遞交大量申請案,從無間斷……,凡此種種,都可能令USPTO心生疑慮。

只要USPTO有理由懷疑實際簽名人身分不明,就可依37 CFR 1.4(h)發出理由陳述令(show cause order,簡稱SCO),敘明理由(例:文件簽署日期當天,署名的代理人實際已過世),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回應說明。依個別案件狀況,署名人可聲明相關文件當時確係他本人親簽、予以追認(ratify),再提供清楚複本或以符合規定的方式重簽、確認(confirm)原簽名為真,或提供相關證明,例如文件由原署名人傳送至文件遞交人的完整郵件記錄(chain of custody)。1990年代USPTO雖轉而開放提交簽名文件複本,但也強調,必要時USPTO可要求提交簽名文件正本以利核實。若確認簽名為真,案件即會回歸正常審查程序,否則,USPTO將進一步研議相關處分。

這項問題簽文查處專案,並不是川普2.0新團隊突然收緊簽名規定,其實是延續前朝的政策。2024年,USPTO就曾針對一起冒名借牌的重大違規事件作成嚴厲處分,約3100件美國專利申請案相關程序中止,且在USPTO程序上再無補救機會。[5]

於文件上簽名,乍看也許像形式作業的一環,但絕不是無足輕重的枝微末節。再次強調,提交給USPTO的簽名文件務必由署名人親簽,簽文正本及相關證據也請妥善留存。

備註:

[1] USPTO to assess statutory penalties for false assertions or certifications of small and micro entity status,請見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bulletins/3e4a893

[2] SBA官網為此特闢網頁Compliance guide for size standards,請見https://www.sba.gov/document/support-affiliation-guide-size-standards

[3] USPTO announces new group to mitigate threats to the patent system,請見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bulletins/3dbe81b

[4] USPTO Hour: Patents priorities for FY2025 and fraud and threat mitigation,請見https://www.uspto.gov/about-us/events/uspto-hour-patents-priorities-fy2025-and-fraud-and-threat-mitigation

[5] 可參考《北美智權報》第367期報導〈USPTO近月專利通知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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