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Concord案的移轉裁定:管轄權爭議的釐清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王思原/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第381期《法院駁回音樂出版商對AI公司的初步禁制令聲請:2025年CONCORD案》一文曾提及,原告Concord方選擇於田納西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Anthropic。但該法院卻在2024年6月24日以欠缺「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為由,裁定將本案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以下簡要介紹這段插曲。

依美國民事程序,須具備何種條件法院才具權力審案?

「管轄權」是法院就案件進行審判或發出命令的權力[1]。美國民事程序中,法院必須具備「事務管轄權」(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及「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才有權對具體個案進行審理,以下將分文介紹。

事務管轄權

事務管轄權係指法院就特定類型事件進行審理並提供救濟的權力[2]。聯邦法院事物管轄權的兩大來源為多元管轄權(diversity jurisdiction)及聯邦問題管轄權(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前者之條件為爭議金額超過$75,000美元且當事人為不同州的公民。後者則為對基於聯邦法律產生的訴訟的管轄權[3]。例如美國《著作權法》為聯邦法,因此聯邦地區法院就著作權訴訟有事務管轄權。

屬人管轄權

屬人管轄權指法院對其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法律實體之權利義務進行裁判之權力。即使被告非本州居民,美國法院通常仍得對之行使屬人管轄權,惟須符合下列條件:(1)合於法院地州對非居民管轄之規定﹝長臂管轄法(long-arm statute)﹞;(2)被告與該州具有「最低限度聯繫」(minimum contacts),意指被告在法院地州從事持續且系統性之行為﹝一般管轄權(general jurisdiction)﹞,或該訴訟係因被告與法院地州之特定聯繫而生[特定管轄權(specific jurisdiction)﹞;(3)法院對非居民被告行使屬人管轄權具有合理性[4]。

法院對本案欠缺「屬人管轄權」的認定

本件唯一爭點為法院對被告Anthropic是否具特定管轄權。對此,法院審酌的焦點在於,Anthropic是否「故意利用」(purposeful availment)其在法院地州內從事活動的特權。此要件之目的在於確保被告不會僅因「隨機、偶然或稀薄之聯繫,或他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之單方行為而被傳喚至某管轄權」[5]。

原告Concord方主張,從下列四點可看出Anthropic之行為係故意導向或明確針對田納西州,從而構成故意利用:(1)透過位於田納西州之員工從事業務、(2)與田納西州企業維持契約關係、(3)透過其高度互動式網站接觸田納西州使用者,以及(4)在田納西州侵害原告之受著作權保護之歌詞[6]。法院逐一加以反駁:

Anthropic在田納西州遠距工作之員工

Concord方主張Anthropic在田納西州維持3名全職員工,構成故意利用[7]。對此,Anthropic表示,在Anthropic之261名員工中,僅此3員居住於田納西州,以遠距工作方式從事其在加州之工作。此3員與Claude之訓練、開發或銷售行銷及該模型之決策制定無關,且該3員係自願在家中工作,而非在Anthropic支付費用或設立之辦公室工作[8]。

法院認為,雖然此3員主要在田納西州境內遠距工作,但Anthropic並無積極招募這些員工至田納西州工作、要求或請求其於僱用後在田納西州工作,或明確指派其在田納西州建立或擴展Anthropic之業務。Anthropic僅係允許此些員工在家工作,該安排之目的僅為員工個人便利,不會使實體受該州屬人管轄權約束[9]。

Anthropic與田納西州企業之契約

其次,Concord方主張Anthropic與田納西州企業至少有3項長期協議,提供並授權其AI服務,此舉係明確針對田納西州之行為[10]。

法院指出,根據第六巡迴上訴法院2000年Calphalon案,單憑被告與法院地州居民締約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故意利用[11]。相反地,法院必須對先前談判及預期未來後果、契約條款,以及當事人實際交易過程等整體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Concord方提供之證據,並無任何跡象顯示Anthropic是因為這些企業位於田納西州而提供Claude的API存取權限。實際上Anthropic接受來自任何想將Claude納入其產品之企業之申請,無論該企業位於何處。Anthropic和某些位於田納西州之企業有契約關係,僅係「偶然」聯繫,並非故意利用[12]。

Anthropic之網站

Concord方接著主張,Anthropic透過其「高度互動式」網站向田納西州使用者提供Claude AI模型,構成故意利用。法院指出,網站經營者是否故意利用法院地州,應視其網站之互動程度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就僅供使用者存取資訊之純被動性網站而言,行使管轄權並不適當。但對與使用者進行商業交易或締結契約之高度互動網站而言,行使管轄權並無不妥。對於處於兩個極端之間的混合式或互動式網站,管轄權之行使應視其互動程度及資訊交換之商業性質而定[13]。

法院認定Anthropic之網站既非純被動性,亦未達高度互動性。理由在於,雖然使用者可直接向Claude提問並接收AI生成之回覆,但並無證據顯示田納西州居民在該網站下載並締結契約。由於Anthropic之網站屬中度互動性,法院必須進行事實調查,以判定是否構成故意利用[14]。

Concord方強調Anthropic網站之2項互動功能,足以顯示其刻意接觸田納西州居民之意圖。首先,網站邀請田納西州使用者透過網站本身之聊天框界面「與Claude對話」,且「Claude」可輸出田納西州特定資訊。其次,在Anthropic網站上存取Claude之使用者必須首先完成「多步驟程序」,包括提供電子郵件、輸入驗證碼、確認姓名及年齡、接受網站服務條款及提供手機號碼等[15]。

法院認為,雖然Anthropic之網站可於田納西州存取,而且Claude可輸出與田納西州相關之內容,但這些尚不足以構成故意利用。理由在於,故意利用最重要之判斷因素為法院地居民是否實際向被告訂購產品,以及被告是否實際透過其網站向法院地居民銷售產品。然而,Concord方並未提出Anthropic透過其網站向田納西州客戶進行任何銷售之證據。Concord方亦未舉證Anthropic故意向田納西州客戶尋求業務、在其網站上敘述任何特別針對田納西州之業務內容,或其與田納西州居民之互動等,已超越使用者在田納西州與Claude互動或申請API存取權限之隨機或偶然性[16]。

在田納西州之侵權輸出

Concord方之最後論點為,Anthropic向田納西州使用者提供其非法重製、散布及展示其著作之服務,已構成故意利用。但法院認為這和前述網站存取是同一件事。基於相同理由,法院認為不能僅因使用者可在田納西州存取Claude及Claude可應要求輸出與田納西州相關之內容,就認定Anthropic故意利用田納西州[17]。

法院最終裁定將案件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

在認定欠缺屬人管轄權後,法院即應駁回該訴訟,或將案件移轉至其他具有權之法院。基於下列2點考量,法院決定根據28 U.S.C. § 1631之規定,在符合正義利益之情形下,依職權將本案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

首先,法院認為Concord方本得於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這是因為,該法院不但對著作權案件具有事務管轄權,而且對主要營業位於美國加州舊金山市的Anthropic,也有屬人管轄權[18]。

其次,法院對於轄區移轉符合正義利益與否,享有廣泛裁量權。鑑於Concord方已提出暫時禁制令聲請,並且完成書面答辯,考量該聲請之時效性,將本案移轉至無管轄權爭議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符合正義利益[19]。

結論

基於上述理由,田納西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最終裁定對本案被告欠缺「屬人管轄權」,並決定將案件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

備註:

  1.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019) at 1017.
  2. [2]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subject_matter_jurisdiction.
  3. [3]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subject_matter_jurisdiction.
  4. [4] https://content.next.westlaw.com/Glossary/PracticalLaw/I03f4d946eee311e28578f7ccc38dcbee?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
  5. [5] Concord Music Group, Inc., et al v. Anthropic PBC (M.D. Tenn., No. 3:23-cv-01092) at 7.
  6. [6] Id.
  7. [7] Id. at 8.
  8. [8] Id. at 9
  9. [9] Id. at10.
  10. [10] Id. at 11-12
  11. [11] Id. at 13
  12. [12] Id. at 14.
  13. [13] Id. at 15-16.
  14. [14] Id. at 16.
  15. [15] Id. at 16-17.
  16. [16] Id. at 17-18.
  17. [17] Id. at 20.
  18. [18] Id. at 22-23.
  19. [19] Id. at 23.

延伸閱讀:

  1. 法院駁回音樂出版商對AI公司的初步禁制令聲請:2025年Concord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王思原
現任: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碩士

英國新堡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地理標示法

延伸閱讀&電子報訂閱連結: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83期;歡迎加入NAIPNews網站會員成為我們的訂戶,以掌握最關鍵的專利商標智財消息!】

延伸閱讀

川普政府致函哈佛大學校長 控校方涉侵犯學生民權

救大又美法案…熊恩、范斯最後關頭向保守派讓步 換關鍵4票

參院版開支法案重挫社會安全網 1180萬人將失去健保

喬治亞州限制社媒用戶年齡 聯邦法官指妨害言論自由

相關新聞

USPTO打詐!鎖定虛偽優惠聲明及問題簽名文件

USPTO宣布,利用不實優惠資格聲明短繳規費者,將依法加徵欠繳金額至少三倍的罰款,而非署名人親簽的簽文,亦是其打詐查察重點。若官方認定事涉違規,視情節輕重,可合併執行多重處分,包括但不限於所涉案件USPTO程序中止、代理人移送懲戒之類。

從G 1/24、G 2/24與G 1/23看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的角色演化

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BA)在2024年間受理了三件重大法律問題移送案 ─ G 1/24(主張解釋)、G 2/24(介入人地位)與G 1/23(專利延長請求的權利性問題),三案分別由不同技術上訴委員會提出,涵蓋主張解釋標準、當事人適格與行政-司法程序間接軌問題,體現了當前EPC體系中各種潛在制度張力的集體浮現。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2024年報告分析

2024年對歐洲專利局(EPO)上訴委員會(Boards of Appeal, BoA)而言,是深化改革後邁向效率與品質雙軌並行的重要轉捩點。自組織架構改革完成以來,BoA首次訂下更積極的目標:至2025年底,使未結案件中,僅有不超過10%超過24個月的存續時間。2024年年報不僅呈現此新目標下的具體進展,也從案件處理、內外部對話、法務品質、數位轉型等面向,揭示歐洲專利審判機制的全面革新。

日本專利局揭示AI領域全球專利競爭態勢:中國壓倒性領先 日本醫療應用另闢蹊徑

日本專利局(JPO)於2025年6月發布最新報告《AI関連発明の申請動向調査(国際編)》(下稱《報告》),深入分析自2015年起全球人工智慧(AI)相關技術在八大子領域的專利申請趨勢,包括AI核心技術、圖像/影像處理、自然語言處理、神經網路、卷積神經網路(CNN)、遞迴神經網路(RNN/LSTM)、深度強化學習以及Transformer架構技術。報告以INPADOC專利家族為單位,結合XLSCOUT資料庫,對中、美、韓、日等主要技術強國的專利活動進行總體與微觀解析,試圖勾勒出日本在全球AI專利競爭中的定位與潛在優勢。

日本智財權審判制度運作與實務透析:2024年《審判及上訴實務研究會》綜合報告

日本專利局(JPO)審判暨上訴部自2006年起,每年均召集企業智慧財產權實務操作者、專利律師、律師及專利局行政法官等多方代表,組成「審判暨上訴實務研究會」(Trial and Appeal Practitioner Study Group) (下稱《研究會》)。此《研究會》旨在透過對具代表性之審判及法院裁判案件進行多角度分析,進而形塑審查與審判判斷的準則及將其細緻化,以提升日本智慧財產制度的透明度與預測性。

從地緣政治看世界大學排名變化

在中美貿易戰與俄烏戰爭之後,地緣政治開始以各種形勢影響全球政經局勢、產業脈動及科技發展,連國際教育也深受地緣政治所牽動。近年來,許多國家移民政策的重大變化,已實質影響國際間的學術合作與研究資金流動,地緣政治緊張會改變學生簽證核發、學者聘任與移動自由,而各國教育機構實施「上限」或試圖減少國際學生人數的做法,都可能降低世界大學「國際化程度」這項排名指標,傳統留學目的地國的主導地位亦將面臨更多來自國內外的挑戰。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