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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里高院裁決:消費者瞬間混淆即構成商標侵權 — Under Armour成功阻截印度公司使用「AERO ARMOUR」商標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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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Under Armour其中一款美國註冊商標,圖片來源:USPTO
Under Armour其中一款美國註冊商標,圖片來源:USPTO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近日作出標誌性裁決,明確「消費者即使僅產生瞬間混淆」亦構成商標侵權,為全球品牌在印度市場的商標保護樹立新基準。法院於2025年5月23日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印度服裝公司AERO ARMOUR繼續使用涉事商標,並撤銷早前單一法官駁回美國運動品牌Under Armour臨時救濟申請的判決。

裁決核心:初始混淆即觸法

由Vibhu Bakhru法官與Sachin Datta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強調,《印度商標法》第29條對「欺騙性相似」的認定,無須考量混淆持續時間長短。判決書指出:「若消費者接觸爭議商標時,即便短暫聯想到原告品牌,即構成侵權。混淆的『瞬間性』不影響侵權本質。」此見解推翻原審法官引用「成熟消費者」理論的裁量,確立「初始興趣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原則在印度商標法的適用性。

案件背景:跨國品牌維權戰

美國運動巨頭Under Armour(1996年創立於美國馬里蘭州)指控印度公司AERO ARMOUR及其董事Anish Agarwal自2022年起,在服裝鞋類商品使用「AERO ARMOUR」商標,並通過網站www.aeroarmour.store銷售帶有軍事愛國元素的產品。Under Armour主張自身在印度擁有「UNDER ARMOUR」「UA」及多個「ARMOUR」變體商標(第25類:服裝鞋帽),且品牌經20餘年經營具全球顯著性。該公司於2022年對AERO ARMOUR的商標註冊申請提出異議,並提起侵權訴訟。

原審爭議:錯誤適用反分割規則

德里高院單一法官此前駁回臨時禁制令,僅限制被告使用「AERO ARMR」等近似變體。合議庭直指原審「技術性錯誤」:單一法官將雙方商標共有的「ARMOUR」字樣抽離比較,違反「禁止分割審查」(anti-dissection rule)原則。判決書強調:「商標相似性應整體評估,不得剔除共通元素。『UNDER ARMOUR』與『AERO ARMOUR』在視覺、語音及概念上均具欺騙性相似。」

市場現實:電商平台加劇混淆風險

法院駁回被告「市場區隔」抗辯,指出雙方均透過亞馬遜等電商平台銷售,Google搜索「armour clothes」同時顯示兩者商品。判決書寫道:「被告身為服裝業者,不可能不知曉Under Armour的全球聲譽。選擇與之高度近似的商標,顯屬惡意攀附商譽。」合議庭更打破「運動服vs休閒服」的虛假區分,強調「商品本質相同,運動員穿著不改變產品類別屬性」。

強化保護:顯著商標享更高屏障

法院認定「UNDER ARMOUR」屬「極強商標」(strong mark),基於其顯著性與全球商譽,應獲得更嚴格保護。判決引述:「對可能不當利用原告商譽的競爭標誌,需採取預防性限制。」此見解為知名品牌抵禦「搭便車」行為提供利器。

業界影響:重新定義印度商標戰場

此案確立三大先例:

  1. 瞬間混淆即侵權:消費者首次接觸商標時的短暫誤認,足以構成法律救濟基礎。
  2. 電商時代的混淆認定:線上銷售渠道的共通性,強化了近似商標的混淆可能性。
  3. 強勢商標護城河:具全球聲譽的品牌,在印度可主張更寬的保護範圍。

法律專家指出,這項裁決將迫使企業更謹慎設計商標,尤其涉及國際知名元素的運用。智財權律師分析,法院對『初始興趣混淆』的認可,實質擴張了商標保護傘。即便消費者在最終購買時辨明真偽,品牌仍可主張其『關注度被不當分流』的損害。」

隨著印度成為全球增長最快的消費市場之一,此判決為國際品牌注入強心針,同時預示本土企業將面臨更嚴格的商標合規挑戰。

作者:李淑蓮
現任: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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