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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下 台商佈局的策略與挑戰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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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總統川普宣布推動「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在全世界投下震撼彈,共有57個國家將被課徵高額對等關稅,而台灣則被開徵32%。雖然4/9緊急宣布對等關稅暫緩90天實施,但維持全球加徵10%基準關稅(中國則提高到125%)。美國是台灣廠商重要的出口大國,意味著不久後將面對原產地認定與報關策略雙重挑戰,台商應如何應對?

對等關稅源自於美國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第232條(簡稱美國232條款),由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用來調查進口產品是否危害國家安全,若產品對美有威脅,總統可加徵關稅、限制進口量或用其他招方法保護美國。因此,美國政府已分別於2025年3月12日、4月3日對鋼鐵鋁製品和汽車加徵25% 關稅;並將於5月3日對汽車零組件加徵25%關稅。

圖1. 美國加徵關稅稅率及時間軸一覽表;圖片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1. 美國加徵關稅稅率及時間軸一覽表;圖片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由於對等關稅正式實施後,台灣有可能被加徵32%的關稅,台灣廠商最關心的莫過於「我的產品出口到美國要被課多少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指出,廠商可利用Market Access Map查詢產品的HTS Code及對應關稅,再確認該產品是否列於排除清單中,目前銅、藥品、半導體、能源、關鍵礦物、捐贈品、資訊材料、在途貨物、已受232條款約束之產品(鋼鐵、鋁製品、汽車/零組件)等產品屬於不適用加徵對等關稅的豁免項目[1]。依據美國232條款,鋼鐵、鋁材及汽車零配件等產品若已適用25%的關稅,則不再額外加徵32%的對等關稅;至於其他不在排除清單上的產品,未來除了原產品關稅外,還要另外加徵32%。

圖2. 台灣產品出口美國之關稅示意圖;圖片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2. 台灣產品出口美國之關稅示意圖;圖片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美國原產成分」怎麼認定?

根據行政命令內容,只有當進口商品中「美國原產成分」(US content)比例超過 20%,且能明確拆算時,才可能僅針對非美國來源部分課徵對等關稅。「美國成分」是指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組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若美國原產成分比例未達20%,則整件商品將適用全額關稅。換句話說,即便商品含有美國製材料或技術,若比例過低或無法提出清楚證明,仍無法享有任何稅負減免。若要使用此條款,需取得組成貨品的所有相關成本,以確定該貨品輸入價值的 20%是否來自美國原產零組件,公司將需保存詳細的記錄,以便在美國海關審查時提出說明。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關稅服務會計師洪銘鴻表示,商品是否為「美國原產」,並非企業自行認定,而是必須依據美國的原產地規則加以判斷。針對在多國進行加工之商品,其原產地之判斷係根據商品產生實質改變之地點判斷,而美國海關在判斷原產地時,將重點在於產品的名稱、性質與用途是否經加工產生本質變化。由於該認定涉及專業判斷與美國海關的實際審查標準,建議企業應及早諮詢專業意見,協助評估是否需調整產線,並降低誤判風險。

台商適用「首次銷售原則」有難度

為因應對等關稅帶來之關稅成本衝擊,「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Rule)也成為受關注的關稅評估工具。「首次銷售原則」允許美國進口商在多層次交易中,以供應商對中間商的首次銷售價格作為報關價值,而非實際進口時的採購價格,從而有效降低整體關稅支出。不過,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陳萱表示,對於採「轉單模式」運作為主的台商而言,實務操作難度可能不低。許多台灣公司實際扮演的是下單者或貿易商角色,由中國或東南亞工廠代工後再出口至美國。依照美國相關規定,若欲適用首次銷售原則,供應商與中間商之間須為真實且獨立的交易,且貨物以美國為最終目的地,並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此外,陳萱提醒,採用首次銷售機制報關,通常需揭露供應商與轉單公司之間完整的交易文件與價格細節。這不僅仰賴供應商的高度配合,且有貨物成本被迫曝光之風險。但在當前環境下,美國進口商為了節省稅負,可能會更積極要求供應商採用首次銷售報關,甚至可能將其列為交易前提。若台灣出口商未與工廠建立完善的資訊透明機制,或無法提供所需資料,即使有意使用此機制,也可能因準備不足而錯失機會,進而喪失市場競爭力。

重新盤點合約、降低營運風險

勤業眾信則提醒,在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下,台灣製造業首當其衝,面臨原物料成本飆升、交期不穩、違約風險升高等多重挑戰,企業主當務之急應自我盤點投資布局,以「併購拆分」(Merger & Acquisition & Divestiture)思維重置經營資源,同時提升營運韌性、降低關稅壁壘導致的成本衝擊。

勤業眾信法律科技諮詢(Legal Management Consulting, LMC)服務副總經理張馨云強調醒,此刻正是系統性檢視合約風險的關鍵時機,企業不能僅靠事後處理風險,應從前置建立合約彈性,從條款設計、調整機制到風險分攤邏輯,都應納入治理策略的一環。當企業重新盤點合約時,可就四大重點條款進行審視:

一、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傳統的不可抗力條款多著重於天災與戰爭,但若合約條文中未明確涵蓋「政府政策變動」、「貿易管制」或「關稅措施」,關稅上升可能不構成不可抗力。建議重新評估條款內容,必要時補充或修訂,確保企業在政策劇變時保有免責空間。

二、價格重議或調整條款:部分合約允許當成本出現重大變動時重新協議價格或條件,此類條款(如「價格調整機制」、「物價指數連動」或「情勢變更」條款)能有效分擔稅負衝擊。若現行合約未納入,應在未來新簽約時主動提出。

三、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條款:合約所選擇的準據法將決定發生爭議時的法律依據與解釋方向。例如,部分法域對於經濟困難的救濟較為寬鬆,允許重新協議或終止合約;而美國法或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則可能強調合約自由原則,限制契約變更空間。因此,選擇合適的準據法與爭議處理機制,對於風險掌控至關重要。

四、終止與中止條款:如遇不可預期之重大經濟負擔,企業是否具備「終止權」或「不續約」機制。此類條款若設計得當,能為企業爭取談判空間,避免長期受制於不合理條件。建議檢視終止條件是否涵蓋重大成本變動,並預留合理通知期限與彈性安排。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接稅負責人洪于婷資深會計師則表示,貿易自由化時代已不再是企業規畫的預設前提,企業若僅依賴過去「低關稅+集中採購」的思維模式,將難以應對現今快速變動的國際政策與市場結構。在不確定性高的變動關稅時代,企業應全面檢視供應鏈設計與政策依賴風險,並評估供應鏈全球布局的可行性。

參考資料:

  1. 2025/04/11,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美國關稅懶人包」。
  2.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美國對等關稅附件 III –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

備註:

[1]豁免項目請單請參考Annex II & Annex III

作者:吳碧娥
現任: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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