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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撤銷 是因為申請了專利?2025年美國CeramTec案

商標的核心功能為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防止消費者混淆誤認。由於商標權可不斷展延,不像專利最多只有20年的有效期間,因此若一個功能性設計被註冊為商標,就意味著賦予了商標權人對該功能的永久性壟斷。圖/ingimage
商標的核心功能為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防止消費者混淆誤認。由於商標權可不斷展延,不像專利最多只有20年的有效期間,因此若一個功能性設計被註冊為商標,就意味著賦予了商標權人對該功能的永久性壟斷。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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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如陵╱台灣專利師

商標的核心功能為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防止消費者混淆誤認。由於商標權可不斷展延,不像專利最多只有20年的有效期間,因此若一個功能性設計被註冊為商標,就意味著賦予了商標權人對該功能的永久性壟斷。這會阻礙其他競爭者利用已屬於公領域的技術進入市場,而這將會阻礙創新,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各國皆不允許將功能性特徵被拿來申請商標。

案件背景:獨特的粉紅色材料

在1990年代,德國技術陶瓷公司CeramTec GmbH研發出一種新的材料,也就是氧化鋯增韌氧化鋁(zirconia-toughened alumina, ZTA)。並在此陶瓷材料中添加少量氧化鉻以改善性能,並在1998年獲得此技術的美國專利 (US5,830,816)。這種陶瓷所呈現的粉紅顏色為添加氧化鉻而產生的副產物。

圖1. 2025年美國CeramTec案之爭議來自圖中人工髖關節系統中粉紅色的陶瓷件;圖片來源:CoorsTek的答辯狀 (PRINCIPAL BRIEF OF APPELLEE)
圖1. 2025年美國CeramTec案之爭議來自圖中人工髖關節系統中粉紅色的陶瓷件;圖片來源:CoorsTek的答辯狀 (PRINCIPAL BRIEF OF APPELLEE)

雖然其後由於製造技術的提升,使得無需添加氧化鉻就可以獲得類似的性能,但CeramTec發現,客戶已經將粉紅色與其產品的品質及聲譽聯繫起來,形成了獨特的市場優勢,所以CeramTec在2012年為粉紅色的陶瓷髖關節申請了商標,而專利則在2013年過期。

圖2. CeramTec 所申請的商標;資料來源:CAFC判決書。
圖2. CeramTec 所申請的商標;資料來源:CAFC判決書。

在CeramTec的專利過期後,另一間廠商CoorsTek也開始販售添加氧化鉻的陶瓷材料。本案即是源自CoorsTek嘗試去撤銷CeramTec的商標,理由是粉紅色是功能性的,因此不符合商標保護的要件。值得注意的是,CoorsTek其實也認為添加氧化鉻的材料在品質或功能上沒有差異,但他們仍然希望能販售粉紅色的產品,背後原因自然是因為粉紅色的陶瓷髖關節對客戶來說,具有獨特的吸引力。

商標權人CeramTec則主張,自己以前也相信添加鉻可以改善ZTA陶瓷,但後來發現這是錯誤的。然而美國商標評審上訴委員會 (TTAB) 仍根據Morton-Norwich案的四因素[1],判定粉紅色的陶瓷髖關節具有功能性,並撤銷了其商標。CeramTec因此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CeramTec的粉紅色商標是否有功能性?

在上訴階段,CAFC同樣依據Morton-Norwich四因素進行判斷:

因素一(是否有揭露該特徵優點的發明專利):

CeramTec聲稱,系爭專利未明確揭露粉紅色的ZTA陶瓷(系爭專利只說可以添加鉻,但沒有提到會產生粉紅色的陶瓷),也沒有涉及髖關節部件(只揭露了ZTA 陶瓷作為切割工具的原始用途),並指出TTAB的判斷與最高法院在TrafFix一案的教示不同。

然而CAFC表示,最高法院在TrafFix一案中的教示為:發明專利是授予給「獨特且有用的」的發明,因此是證明特徵具有功能性的有力證據(strong evidence that the features therein claimed are functional.)。反之,TrafFix案沒有提及專利必須明確揭露該特徵具有功能性,才能成為特徵具功能性的證據。TrafFix也沒有說特徵必須用於專利中描述的商品(陶瓷髖關節)。換言之,CeramTec的主張是基於對TrafFix一案的錯誤解讀。另外,CeramTec先前已經承認:

(I) 添加鉻會使ZTA陶瓷變成粉紅色;

(II) 其產品實施了至少一項系爭專利的請求項。

而TTAB也考慮了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及審查歷程,例如在專利說明書中提及「添加鉻首次使得以前無法實現的硬度值成為可能」(the addition of chromia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first time to achieve hardness values such as have not previously been achieved)。

另外,雖然CeramTec強調專利特徵被認為有利於認定商標具有功能性的原因是「公眾在專利期限屆滿後應該自由使用這些特徵」,而只要不製造「粉紅色產品」,公眾本就可以自由使用CeramTec的過期專利。CAFC同樣表示這樣的說法缺乏說服力。最高法院在Qualitex一案中已經表明,公眾在專利期限屆滿後,「可以自由使用該創新」(free to use the innovation),而不僅僅是該創新的一部分。

因素二(是否有宣傳該特徵優點的廣告):

TTAB發現CeramTec在其行銷材料及提交給 FDA 的文件中,都聲稱鉻可以為 ZTA 陶瓷帶來各種好處,針對這一點,CeramTec沒有提出異議。

因素三(是否有等效的設計):

CAFC認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不同顏色的陶瓷髖關節在機械性能上與CeramTec的產品等效。雖然CeramTec辯稱,競爭廠商宣傳不含鉻的白色陶瓷在功能上優於CeramTec的粉紅色陶瓷。但CAFC認為這樣的說法是有爭議的,且沒有被證據所支持,因此TTAB針對此因素的中性判定也是正確的。

因素四(是否有製造效率或成本的優點):

雖然CeramTec認為添加鉻提高了陶瓷產品的製造成本,但CoorsTek提出證據證明,生產粉紅色及白色陶瓷的成本「非常相似」。由於證據相互矛盾,CAFC認為TTAB認定該因素為中性的判斷亦是合理的。

實驗資料無法證明特徵不具功能性

在與本案相關的德國訴訟中,進行了幾項實驗。研究機構發現,添加不同含量的鉻(重量百分比為 0.0、0.1、0.3 和 0.5%)對陶瓷產品的硬度或耐磨性沒有影響。

然而,由於實驗沒有涵蓋系爭專利中聲稱能夠產生粉紅色 ZTA 陶瓷的鉻含量範圍,TTAB決定不將結果納入其功能性判定。CeramTec的內部實驗發現超過 0.5%的鉻會導致 ZTA 陶瓷變成粉紅色,而德國的實驗則沒有對超過0.5%的鉻進行評估。雖然CeramTec指出其產品的確切鉻含量是0.33%,而此含量已經被涵蓋在實驗的鉻含量範圍內。但CAFC指出,本案的問題是CeramTec商標中聲稱的粉紅色是否具有功能性,而商標與特定含量的鉻無關。

「不潔之手」的抗辯

CeramTec向TTAB表示,CoorsTek不應聲稱系爭商標具有功能性,因為 CoorsTek 長期以來都認為鉻對 ZTA 陶瓷沒有任何好處(這可能是因為CoorsTek也有推出白色陶瓷產品),因而違反了「不潔之手」原則 (unclean hands)。然而,CAFC認為撤銷不符合要件之商標涉及極大的公眾利益(strong public policy interest incancelling ineligible marks),所以此抗辯並不適用。

企業申請商標,應有完整規劃

基於以上的理由,CAFC認為TTAB的判定是正確的,CeramTec的商標應予撤銷。另外根據 CoorsTek 的新聞稿,CeramTec 的歐盟商標也已在巴黎的上訴法院被撤銷。

對企業來說,在專利過期之前,預先布局商標以繼續保護產品,是十分常見且有效的策略,但在本案中卻踢到鐵板。由於CeramTec自己申請的發明專利,已經具體的提到了將鉻加入陶瓷產生的功能性,因此需要非常強力的反證,來證明此特徵不具功能性,而後續提供的實驗資料卻無法克服此門檻。

對於企業來說,應該如何避免這樣的情形?是否應該在申請專利時也一併考慮後續的商標申請?筆者認為這樣可能會使專利申請過度複雜化。即使CeramTec在申請專利時,還無法明確知道陶瓷品質的提升是因為加入了鉻,在專利中描述此些優點都很難說是不對的。反之,選擇利用「粉紅色」的商標來延續產品的競爭力,是一種風險較高的智財策略。

專利和商標有著截然不同的保護目的及對象。雖然顏色有時的確可以作為商標申請的標的,但由於涉及公眾利益,往往會比一般的文字及圖樣被以更高的標準檢視,若其背後又隱含功能性,自然很有可能被不予商標註冊。另外,除了商標權與專利權的競合外,智財從業人員亦須注意設計專利與發明專利間的類似衝突。

參考資料:

  1. CeramTec GmbH v. CoorsTek Bioceramics LLC, 23-1502, (Fed. Cir.)
  2. 美國專利US5830816
  3. Federal Circuit: Pink Hip Implants Are Functional, Cannot Be Protected as Trade Dress (PatentlyO)
  4. CoorsTeck 新聞稿

備註:

[1] A determination of functionality normally involves consideration of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factors, commonly known as the ” Morton-Norwich factors”:

(1) the existence of a utility patent that discloses the utilitarian advantages of the design sought to be registered;

(2) advertising by the applicant that touts the utilitarian advantages of the design;

(3) facts pertaining to the availability of alternative designs; and

(4) facts pertaining to whether the design results from a comparatively simple or inexpensive method of manufacture.

Source: TMEP 1202.02(A)(V): EVIDENCE AND CONSIDERATIONS REGARDING FUNCTIONALITY DETERMINATIONS, October 2017 Edition of the TMEP

責任編輯:李淑蓮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袁如陵 (Juling Yuan)
經歷: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智權部經理

英國 Visiongain 產業分析師

鴻海精密 專利工程師

學歷:台灣大學 植物病理暨微生物學碩士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麗學院 智慧財產權管理碩士

專長:專利佈局、企業品牌、商業情資調查、企業內訓
資格:台灣專利師

無形資產評價管理師初級

英國專利/商標代理人初試通過

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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