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司名稱與商標註冊爭議:英格蘭暨威爾斯高等法院2024年Halloumi Foundation v. Fontana Food AB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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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原/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FONTANA FOOD AB(以下簡稱Fontana公司),向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申請註冊「GRILLOUMI」和「GRILLOUMAKI」商標。塞浦路斯傳統起司哈羅米(Halloumi)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Halloumi基金會)為HALLOUMI團體商標之註冊商標權人。Halloumi基金會認為,Fontana公司申請的商標和自己的HALLOUMI商標過於近似,非但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並且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HALLOUMI商標的識別特徵或聲譽,因此對註冊案提出異議。UKIPO認為異議無理由,予以駁回,Halloumi基金會於是向英格蘭暨威爾斯高等法院(EWHC)提起上訴,尋求翻案。
英國商標註冊程序簡介
由於本件涉及商標註冊所引發的爭議,為方便讀者掌握案情脈絡,茲將英國商標註冊程序分6點簡要介紹於下[1]:
(1)申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基於將商標使用於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的真誠意圖(bona fide intention),無論是自己使用還是授權他人使用,均可向UKIPO的商標註冊處(Trade Marks Registry)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前無需實際使用該商標,只需聲明使用意圖。此舉有利於註冊商標權人在商品或服務推出之前,即可先行享受註冊帶來的優勢與法律保護。但若可以證明申請人欠缺使用之真誠意圖,則可據以拒絕註冊或在註冊後構成撤銷之理由[2]。實務上,註冊處只在極端情況下才會對申請人的意圖提出質疑。
(2)檢索和審查:申請人繳交必要費用後,註冊處會先針對相同及近似的先商標進行必要範圍內的檢索,之後再就是否存在絕對不得註冊事由進行審查。2007年10月後,註冊處不再主動審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而是留待異議階段處理。若註冊處發現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必須通知申請人並允許提出說明,如果事態允許的話,還可以進行修改。
(3)公告:一旦註冊官(the Registrar)認定申請案滿足法定要件,就必須接受,並無自由裁量權限。接著註冊處會將申請案公告於商標公報(Trade Mark Journal),開放供公眾查閱。
(4)異議:公告後的兩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正式異議(opposition),或者提交非正式意見(observations)[3]。異議必須詳細提出至少一項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理由或相對不得註冊事由。
(5)上訴:不服註冊官決定者,得於決定作成後一個月內向EWHC或「指定人員」(Appointed Person)提出上訴[4]。除非有特殊情況,上訴法院或指定人員不會推翻商標註冊處認定之事實或聽取進一步證據。
(6)註冊和存續期間:成功註冊的商標,以申請日為註冊日期,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屆滿得延展。
本案背景
被上訴人Fontana是一家由塞浦路斯僑民創立的瑞典公司。Fontana於2021年9月8日向UKIPO申請註冊「GRILLOUMI」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3類食品和飲料服務、咖啡館服務及餐廳。Fontana又於2021年9月10日申請註冊「GRILLOUMAKI」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9類之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醃製、冷凍、乾製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及奶製品;食用油和油脂;以及第30類之咖啡、茶、可可、糖、米、木薯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和穀類製品、麵包、糕點和甜食、冰製食品、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醬汁(調味品);香料;食用冰[5]。
上訴人Halloumi基金會由若干傳統起司Halloumi生產商設立,並於2000年7月14日在英國註冊Halloumi團體商標,用於第29類的起司。團體商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商標,用以表彰帶有該標識的商品或服務來自同業協會的成員,而非指示單一廠商。團體商標有別於地理標誌(GI)或原產地保護名稱(PDO),後者旨在保護來自特定地區或遵循特定傳統生產工藝的產品名稱[6]。Halloumi基金會的成員資格對塞浦路斯的Halloumi生產商來說並非必要,非會員也可以合法生產及銷售Halloumi。因此Halloumi團體商標的功能僅在與表彰系爭產品來自基金會會員。此外,Halloumi一詞也被描述性地用來指示塞浦路斯生產的傳統起司[7]。
Halloumi基金會基於其註冊在先的HALLOUMI商標,以1994年《商標法》第5條第(2)項(b)款(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和第5條第(3)項(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商標識別特徵或聲譽)所規定之相對不得註冊事由為依據,對Fontana兩件商標申請案提出異議。2023年12月20日,異議遭到UKIPO駁回。Halloumi基金會於是向EWHC提起上訴[8]。EWHC於2024年9月9日駁回Halloumi基金會的上訴。
GRILLOUMI是否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5條明定一系列相對不得註冊事由。第5條第(2)項(b)款規定,若系爭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且申請註冊於與該先商標所保護的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包括與先商標產生聯想之虞,則不得註冊系爭商標[9]。
對於GRILLOUMI是否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負責審理異議案的聽審官(Hearing Office)將11項判斷因素納入考量,逐一審酌後作成綜合判斷,認為並無混淆誤認之虞。EWH贊同聽審官的判斷,認定Halloumi基金會的主張無理由[10]。茲將11項判斷因素條列如下:
(1)混淆誤認之虞必須從整體上予以評估,考量所有相關因素。
(2)此事必須透過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平均消費者(average consumer)的眼光來判斷,這類消費者被認為是合理地知情、合理謹慎並具有觀察力敏銳,但很少有機會直接比較商標,而必須依靠他們腦海中保留的不完美印象,且其注意力會根據相關商品或服務的類別而有所不同。
(3)平均消費者通常將商標視為一個整體,而不會分析其各種細節。
(4)商標的視覺、聽覺和概念上的近似性通常必須參考商標所產生的整體印象來評估,同時考慮其顯著和主要組成部分,但只有當複合商標的所有其他組成部分都可以忽略不計時,才允許僅基於主要元素進行比較。
(5)儘管如此,複合商標給公眾傳達的整體印象可能由其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主導。
(6)然而,在特定情況下,與在先商標相對應的元素可能在複合商標中保留獨立的顯著角色,而不一定構成該商標的主要元素。
(7)商品或服務之間較低程度的類似性可能被商標之間較高程度的近似性所抵消,反之亦然。
(8)如果商標具在先有高度顯著的特徵,無論是本身如此還是因為其使用而如此,則更有可能造成混淆誤認。
(9)單純聯想,即嚴格意義上後商標使人想起在先商標,是不夠的。
(10)在僅存在嚴格意義上的聯想可能性的情況下,商標的聲譽不構成推定存在混淆誤認之虞的理由。
(11)如果商標之間的聯想造成公眾錯誤地相信相關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個或經濟上有聯繫的企業風險,則存在混淆誤認之虞。
GRILLOUMAKI是否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聽審官認為「HALLOUMI」和「GRILLOUMAKI」在視覺及聽覺上的近似程度相當低,而且在概念上也大相逕庭[11]。EWHC認為聽審官的整體結論並無任何可議之處,並且認為即使是對於同一商品,HALLOUMI和GRILLOUMAKI之間也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混淆的可能性。EWHC指出,就事實面而言,這兩個商標根本迥然不同(just too different)[12]。
系爭商標是否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HALLOUMI商標的識別特徵或聲譽
1994年《商標法》第5條第(3)項規定,若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於在英國享有聲譽之先商標,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系爭商標之使用會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該先商標的識別特徵或聲譽,則不得註冊。不論系爭商標申請註冊的商品和服務是否與先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本適用[13]。
聽審官認為HALLOUMI作為團體商標在一般公眾中並不享有聲譽,再加上雙方商品和服務之間的差異,因此GRILLOUMI或GRILLOUMAKI商標的使用,並不會不公平地利用HALLOUMI團體商標的聲譽。EWHC同意聽審官的見解,認定Halloumi基金會的主張無理由[14]。
結論
Fontana公司向UKIPO申請註冊GRILLOUMI和GRILLOUMAKI商標。HALLOUMI團體商標之註冊商標權人—Halloumi基金會認為,Fontana申請的商標和自己的HALLOUMI過於近似,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並且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HALLOUMI商標的識別特徵或聲譽,因此對註冊案提出異議。UKIPO認為異議無理由,予以駁回,Halloumi基金會EWHC提起上訴,EWHC認為UKIPO的決定並無可議之處,駁回Halloumi基金會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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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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