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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發科法務長宿文堂:查證人在未來智財權訴訟案件中占關鍵地位

聯發科副總經理暨法務長宿文堂;攝影:李淑蓮
聯發科副總經理暨法務長宿文堂;攝影:李淑蓮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面對即將於8月30日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聯發科副總經理暨法務長宿文堂表示,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在其中一項「擴大專家參與審判」的修正重點中,查證人新制將會是未來訴訟中的關鍵。他指出「到底有沒有侵權」是專利訴訟案件中兩大問題之一,而要判定有沒有侵權,查證人是一大關鍵。舉一個簡單的比喻,擁有好的查證人就如同擁有好的律師一樣,會在訴訟上占很大的優勢。因此,法院如何選任查證人,遊戲規則非常重要。

即將上路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涵蓋面向極廣,包括修正智慧財產案件管轄變革、加強營業秘密保護、增訂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與加強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促進舉證便利與審理效能、紛爭解決一次性、解決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之實務爭議、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推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之司法e化等等,因此產、官、學、法各間均磨拳擦掌,嚴陣以待。

智財權的價值在於訴訟的結果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什麼重要? 因為智財權的價值的最終呈現是在訴訟的結果。

宿文堂指出,智慧財產對企業而言,是資產的一種;對現在大多數的公司而言,與其他有形資產相比,所占的比例已越來越重。以上市公司為例,一家上市公司的市值就是把其一股的股價乘以它有多少股數,這就是這一個企業的價值;如果把上市公司的市值減去其財務報表上那些有形資產,即會發現大部分企業的市值都是在包括智財權在內的無形資產上。不過,不同產業別的企業占的比例不盡相同,像是一些軟體科技的企業,其無形資產的價值可能是有形資產的好幾倍。

如同聯發科一樣,我們台灣大部分的企業都是全球營運的,因此當這些企業在看智慧財產的問題時,看的是全球布局。由於在法律上智慧財產權是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在企業全球營運的情況下,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也要申請專利,以取得權利。然而,宿文堂指出,從企業的觀點來看,重點是這個權利對公司有多少價值?如果這個權利對公司有很大的價值,企業才願意投資,願意花錢去得到這個智慧財產權;像是專利的話,企業就要花很多律師費、很多內部的資源去申請這些專利。另一方面,營業秘密也不是免費的,要保護營業秘密,企業也要採取許多法律上的合理保密措施,換句話說,企業內部也要做很多事情才能讓營業秘密得到法律的保障。無庸置疑,這些錢都是企業必須花的,但花這些錢的前提是什麼?宿文堂認為,前提是企業在花了這些錢以後,能得到相對的價值,就是企業的智慧財產獲得保護。

宿文堂指出,訴訟是決定企業智財權價值一個很重要的考量因素,也就是說,就不同的司法管轄權中,公司在決定專利或是營業秘密佈局的時候,會考量不同的國家到底能對其智慧財產權給予什麼樣的救濟,而智財權的價值就是要看救濟情況。像是救濟管道是否充足?是否透明?訴訟的結果是否很難預期?這些都要列入考量。他舉了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在某一個地區或國家,每次提訴訟的時候,有30%的情況可能專利無效,50%的情況可能是沒有侵權,因為沒有證據;在這樣的狀況下,專利權人所得到的法律救濟就要打個折扣。因為就專利有效性來說,企業一定是千挑萬選才選出了一個覺得絕對不會無效的專利來打官司,如果連這種狀況挑出來的專利還有30%會被法院認定是無效的,那就證明這個權利的價值是大打折扣的。」

由於訴訟的過程、訴訟的結果會嚴重影響一個權利對企業的價值,因此宿文堂相當肯定這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修正,認為方向非常正面。因為透過在程序上的改良,可以讓將來解決爭議的時候,有比較好的效率、比較正確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會讓中華民國的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更高,對企業而言,使用者也會比較有誘因及意願來採用訴訟服務。

證據的重要性

在實際進入訴訟過程時,實務上最重要的是「證據」,特別是智慧財產權的案件。因為智慧財產權是無形的,所以爭議也比較大。其中一部分主要的證據是證詞(testimony),也就是別人講的話,這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非常重要。因為不管是爭點、權利主張或是侵權認定等等,都要依賴大量的證詞來還原事實,而法官要審查的證據有很大部分也是證詞。

因此,在智慧財產的糾紛案件中,所謂的證人十分重要。針對智慧財產案件,法律上把證人又分很多類:包括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但嚴格來講,即便是所謂的一般證人,他給出的其實還是意見 (opinion),大部分的證人講的還是他對於他見聞的「事實」(fact),他所給出的意見只代表他看到什麼東西、聽到什麼東西。所謂的鑑定人或專家基本上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專家可能對可以作證的範圍稍微大一點,也許可以對一些比較抽象的東西表達他的意見。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宿文堂認為這個「證人」在以後的訴訟程序中,就變成非常重要的一環,特別是專家證人。

「查證人」的問題

這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多了一個「查證人制度」,查證人制度的產生主要是因為過往傳統的調查證據方法在實務上有一些困難,特別是現在很多證據可能是在別人的工廠裡面、或者是在別人的電腦裡,但現今資訊系統複雜的情況下,以傳統方式進行調查困難倍增。美國的e-Discovery就是要解決這種問題,因為現在的證據資訊量實在太龐大,傳統的調查方法根本沒有足夠能力處理。現在引入查證人新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補強這部分的困難,包括查證人可以到現場、可以去詢問一些公司的員工,或是進行一些類似法官在做的調查活動。

由於查證人的「權力」比較大,也就是說未來這個查證人的角色會非常重要,但目前法律中仍沒有很多執行細節。相信隨著時間推移,司法院會有一些比較細部的規定。

像是界定查證人的權限範圍便十分重要。以專利訴訟案件來講,調查事實是必須的,而為了調查事實無可避免的一定要解釋專利範圍,因為如果不解釋專利範圍,便無法調查事實。然而,一旦解釋了專利範圍,便會有一點直接認定侵權之虞。

所以,查證人能做什麼事情、以及如何被選定,便顯得十分重要。此外,查證人最後呈現出來的查證報告書會是什麼樣子,都需要有更細部的指引出來,才能讓當事人有所遵循。宿文堂認為,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這個查證人未來會是訴訟中的關鍵,誰有好的查證人就如同誰有好的律師一樣,會在訴訟上占非常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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