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 — 1》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五大修正重點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2023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司法院指出,這是2008年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實施以來,最大的一次修正。從原來的41個條文,一口氣增加到77個條文,成長將近一倍,複雜度也跟著提升[1]。為了讓關心智財制度的讀者,可以掌握這次修法的重點,北美智權報將從本期推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分別針對本次修法的重點概要、修法後引入的新制度、修法後對於專利侵權訴訟和營業秘密訴訟的影響進行相關報導。
九大修正重點
由於本次修法新增的制度非常多,可藉由司法院、行政院於2022年10月向立法院提出的草案總說明中[2],所提出的十大修正重點,來概括這次修正的10大面向:
- 推動司法E化升級
- 舉證便利、促進審理效能
- 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 紛爭解決一次性及避免裁判歧異
- 增訂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
- 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最後被刪除)
- 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利審判及保護
- 解決實務爭議、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
-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因為第7項「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這個修正重點將修訂於其它法案中[3],故可以說有九大修正重點。
新舊條文對照與五大修正重點
雖然有上述九大重點,但這些重點並不是很有系統的集中在某些條文,而是分布的非常分散。筆者試著將新舊條文對照,整理出下面這個表格。
如果只看新增且集中多個條文的部分,可以發現最大幅度的修正有以下五個:
- 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第10至17條)
-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第19至28條)
- 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42、43、45、49條)
- 秘密保持命令之程序規定(第36至40條)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責提高(第72-74條)
-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一審歸智財法院管轄(54條)
對著作權、商標訴訟影響不大
在智財案件審理法整個修正中,對著作權訴訟的影響非常有限。這次修正只有少數條文針對「電腦程式著作權」有特別規定,包括適用律師強制代理、查證人與查證制度、提高被告舉證義務等,其餘條文的修正與著作權訴訟沒有太大的關係。
至於商標訴訟方面,由於商標法的「商標之複審與爭議審議制度」修正,目前進度停擺中,所以這次智財案件審理法的「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也沒有通過。因此,這次修正對於商標訴訟幾乎沒有影響。
對專利訴訟、營業秘密訴訟的衝擊最大
整個智財案件審理法的修正,最重要的問題點,仍然在於專利侵權與無效爭議,以及營業秘密訴訟和秘密保持命令的操作,故對專利訴訟與營業秘密訴訟的影響最大。
備註:
- 參考資料:2023/1/12,司法院: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完成14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9大修正重點一次看,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更周延。
- 立法院第10 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印發,院總第474號政府提案第18024號,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案。
- 「7.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這部分,原是想要配合專利法、商標法的大幅度修正,將專利舉發、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改成複審與爭議審議制度,最終決定在「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故這次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時,對應的「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的條文全數刪除。
- 例如,強制律師代理、查證人與查證制度、專家證人、技術審查官報告公開、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後抗辯、法院對專利有效性判斷與智財局如何避免判斷不一致等,都將大幅度地改變未來的專利侵權訴訟的進行,將留待之後文章再詳細討論。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8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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