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凌晨2時59分花蓮外海規模5.0淺層地震 最大震度4級

不住美國的商標權人須指定送達代收人 法院程序一樣適用!2022年第九巡迴法院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外國申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一般透過美國事務所代為申請,在法律上需指定一代收送達人,負責代收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往來的文件。但是,將來若發生法律訴訟(在法院主張該商標應撤銷),法院文件該如何送達給外國申請人?第九巡迴法院在2022年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認為,法院程序一樣可向最初指定的代收送達人為送達;但若沒有指定,就直接向專利商標局長為訴訟送達。

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需指定送達人

美國聯邦商標法規定,外國申請人若在美國沒有住所,需指定一個美國居民為文件的送達代收人。第1051條(e)規定:「如果申請人的住所不在美國,其可向專利商標局提交文件,指定影響商標之程序(proceedings affecting the mark)之通知送達或程序送達(served notices or process)之美國居民的姓名和地址。此類通知或程序送達可向指定之人當面送達,或者寄到最後指定文件中記載之被指定人的地址以為送達。如果在最後指定文件中的地址找不到被指定人,或者註冊人沒有向專利商標局提交文件指定應送達的美國居民的姓名和地址,此類通知或程序可以送達給專利商標局(PTO)局長。[1]」

一般來說,這一條適用於專利商標局行政程序上的通知。但是,若該商標後來引發法院訴訟程序,即他人在法院主張該商標應撤銷或不得註冊,法院程序上是否也適用?第九巡迴法院在2022年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判決認為適用[2]。

中國貿易公司註冊同名商標

聖安東尼奧酒莊(San Antonio,以下簡稱「聖安東尼奧」)是一家歷史悠久的洛杉磯酒莊,以其Stella Rosa品牌的葡萄酒而聞名。該酒莊是由Riboli家族經營。聖安東尼奧註冊了「RIBOLI」和「RIBOLI FAMILY」二商標,從1998年開始就使用於葡萄酒產品[3]。

圖一:聖安東尼奧酒莊的RIBOLI FAMILY商標及其出產之葡萄酒 (資料來源:RIBOLI FAMILY WINES官方網站)
圖一:聖安東尼奧酒莊的RIBOLI FAMILY商標及其出產之葡萄酒 (資料來源:RIBOLI FAMILY WINES官方網站)

嘉興米卡羅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是一家使用Riboli名稱銷售產品的中國公司。 2018年,嘉興註冊了Riboli商標,用於服裝鞋帽。2020年,嘉興申請註冊Riboli商標,用於其他類產品,包括倒酒器、瓶架、容器、雞尾酒調酒器、餐具以及其他各種廚房和家居用品。嘉興所註冊之商品與聖安東尼奧在其酒廠和餐廳銷售的產品有相當大的重疊[4]。

在得知嘉興使用Riboli名稱在美國銷售產品後,聖安東尼奧在加州地區法院對該嘉興提起訴訟,主張嘉興侵害其商標。該投訴根據聯邦商標法就商標侵權、商標淡化和虛假原產地名稱以及相關州法向嘉興提出索賠。另外,聖安東尼奧請求法院禁止嘉興在其產品上使用Riboli商標,撤銷嘉興2018年所註冊的Riboli商標,並命令嘉興放棄其2020年Riboli商標的申請案,或禁止PTO核准該申請案[5]。

原告主張用聯邦商標法規定,透過專利商標局長為送達

由於嘉興是一家中國公司,所以聖安東尼奧的送達流程,照理說需按照國外送達的規則進行。在美國,此類規則的來源之一是《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4條(f)。根據規則第4條(f),除其他方式外,可透過「任何國際商定的送達方式合理地發出通知」送達海外之被告,包括《關於向國外送達司法和非司法文件的海牙公約》的程序[6]。

根據《海牙送達公約》,原則上,聖安東尼奧應將傳票和訴狀交給中國政府指定的「中央機關」,然後由其負責向嘉興送達[7]。聖安東尼奧考慮此種方式的送達,可能需要太長時間,故轉而主張根據聯邦商標法第1051條(e)的規定,可送達給嘉興的指定送達代收人;若嘉興沒有指定,則可送達於美國專利商標局長[8]。

為了利用第 1051(e) 條的送達程序,聖安東尼奧先詢問曾代表嘉興處理商標申請的美國律師,是否會代表嘉興接受送達。該律師沒有回應,故聖安東尼奧將傳票、訴狀和隨附文件送達PTO局長。收到文件後,PTO向嘉興寄送一封信,表示「根據 15 U.S.C. § 1051(e),訴訟程序的送達是已透過向PTO局長送達而生效」。PTO將文件副本寄給嘉興,並將其放入嘉興的商標註冊檔案中[9]。


備註:

  1. 15 U.S.C. § 1051(e).
  2. San Antonio Winery, Inc. v. Jiaxing Micarose Trade Co., Ltd., 53 F.4th 1136 (9th Cir., 2022).
  3. Id. at 1138.
  4. Id. at 1138.
  5. Id. at 1138.
  6. Id. at 1139.
  7. Id. at 1139.
  8. Id. at 1139.
  9. Id. at 1139.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4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

延伸閱讀

涉侵占上千萬貨款、賣假貨 衡昱電商前營運長被帶回

螺絲盃全國青棒賽開打 陳其邁盼產出可進軍美國大聯盟的好手

通膨問題可望稍解 2023年更需注意經濟衰退風險

華為晶片戰略曝光、晉華上演大復活!迴避美國禁令 加碼投資境內半導體公司

相關新聞

從電動車到AI 看馬斯克開放原始碼背後的商業盤算

特斯拉執行長馬斯克在電動車和AI領域頻頻祭出開放原始碼大旗,無私地推動產業創新。然而,若深入剖析其開放原始碼策略,卻發現馬斯克的慷慨背後,藏著精心設計的商業算盤。這場看似利他的開放原始碼大秀,實則是一齣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好戲。

氫離子幫浦抑制劑之藥劑劑型的顯而易見性:Santarus, Inc. v. Par. Pharm., Inc., 694 F.3d 1344 (Fed. Cir. 2012)

於臨床上,奧美拉唑是非常重要的氫離子幫浦抑制劑,可用於抑制分泌太過旺盛的胃酸,減少胃食道逆流、胃潰瘍及十二指腸潰瘍等症狀,改善患者的日常生活。藥物專利侵權訴訟的攻防中,涉及氫離子幫浦抑制劑者數量不多,較常見者係以其藥物化學構造的顯而易見性為爭議者,較少見者則如本文,係涉及氫離子幫浦抑制劑之藥劑劑型的顯而易見性,因此,本文擬藉由Santarus, Inc. v. Par. Pharm., Inc., 694 F.3d 1344 (Fed. Cir. 2012).案件[1] ,來探討有關氫離子幫浦抑制劑之藥劑劑型的顯而易見性。

歐盟資料法正式上路

為了打造資料經濟並推動2030年數位轉型工作,歐盟繼資料治理法之後,進一步完成資料法(Data Act)立法工作,該法業於2024年1月11日生效,且最快於生效日起20個月後開始適用(亦即2025年9月12日)。 惟第3(1)條規定(新產品資料存取簡化)係適用於該法生效日起32個月後上市之連網產品及其相關服務,亦即2026年9月12日。

中國機器人產業發展研析

中國似乎尚未在機器人創新方面處於領先地位,但其國內生產和採用正在迅速增長,並且政府已優先投入該產業發展,即便關鍵技術取得越發困難,但在資源挹注下,中國機器人企業取得領先可能只是時間問題。

2024年全球電動車產業發展:新興市場成為新戰場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日前主辦「工具機應用產業趨勢與商機分享會」,MIH EV研發院執行長鄭顯聰分析全球新能源車產業市場,亞太市場是最具有潛力的地區,台灣工具機廠商可以思考如何切入汽車領域的相關應用,趁勢而起成為全球電動車產業生態系統的關鍵角色。

控告華碩的ACQIS公司來歷為何?專利蟑螂與合法NPE的界線

美國德州聯邦陪審團於3月22日裁定,華碩生產銷售的電腦相關硬體零組件侵犯了ACQIS公司的2項專利,必須支付1800萬美元(約新台幣5.7億元)的賠償金。雖然華碩主張這些專利無效,並強調自己並未刻意侵權,但陪審團仍認定專利有效,駁回了華碩的主張。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