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小辭典》專利權期限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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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上述一定的法定期間,便是「專利權期限」。
專利權從公告日那天開始給予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到期日是申請日起算20年、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為15年。專利權的保護並非從「申請日」開始計算,而是從「核准公告之日」才開始受到保護。
專利申請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專利權之期限,除了必須與國際規範一致,同時必須考慮產業實際狀況,若專利權期限過短,將導致專利權人無充分時間實施其專利權,無法給予專利權人應有之保障;專利權期限過長,將妨礙產業界利用該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造成產業發展之不利影響。
專利權期限為法定期間,期間一旦屆滿,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實施利用,故專利權期限原則上不得變更,亦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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