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小辭典》先申請原則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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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是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賦與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實施其專利之權,因此一項發明或創作,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由於專利法故只應授予一個專利權,這項原則稱為「一發明一專利原則」。
基於「一發明一專利原則」,一件發明或創作,只能提出一件專利申請案,倘若由於專利申請人研發成果的巧合,造成同一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或者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多數國家都採取「先申請原則」,以便決定誰能獲得專利權,台灣也不例外。
我國現行專利法同樣採取「先申請原則」,由於發明與新型都是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根據專利法第31條規定,同一發明有二個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以其中「申請日」最早之申請案授予專利權,其他申請日較晚的專利申請案,因申請時已經不具備「新穎性」,將無法取得專利權。
另外,若不同申請人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專利;如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申請者,除符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規定的情況外,均不予專利。
儘早取得專利「申請日」
根據專利法第25條,所謂專利「申請日」,係指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專利申請案,係於「申請日」發生專利申請之法律效果,當同一發明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案時,智慧財產局僅得就其「申請日」中最早者,准予專利。為了取得最早之申請日,專利申請權人在申請專利時,應注意依法備妥所有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當所有文件完成繳交智慧財產局之日,該件專利申請案才會產生申請效力。
「先申請原則」一方面鼓勵發明人儘早提出專利申請,加速公開其技術內容,同時也能避免相同的技術被重複開發或研究,確保最先申請者能獨自擁有專利權,避免同一發明授予兩個以上之專利權,造成專利權在權利行使上的混淆。
因此,為了確保能獲得專利,如有任何發明或創作,專利申請權人應儘早向各國政府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以便獲得最早的「申請日」。「申請日」將用來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也是判斷專利申請案件申請先後的基準日,故取得申請日的早晚,對於專利申請案之准駁影響甚鉅,專利申請人千萬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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