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不是辯論比賽 宜正確運用證據開示 (Discovery) 以符合公平正義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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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怎樣的訴訟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訴訟?怎樣才能不浪費訴訟資源?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五庭庭長蔡志宏認為:「訴訟權保障如果只是請一個法官在那邊聽兩造講,而沒有給他找到證據的手段的話,我個人認為在憲法上訴訟權並沒有受到完整的保障。如果不能夠透過法定的方式得到應有的證據,這樣並不是具有完整訴訟權的程序。在法院不應該是辯論贏的一方勝出,而應該是有紮實證據的一方勝出,這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訴訟。」此外,如果在開庭前兩造即作好準備,用證據來對決,這可以有效減少開庭次數,避免浪費訴訟資源。這種特定獲取證據的方式就是「證據開示」(Discovery),蔡志宏自美國回台後,便一直推廣這種觀念,因為他認為「如果台灣不這樣做的話,別人都會到國外打官司,那台灣整個訴訟能力即會弱化。」
另外,在剛過去的2020年底,智慧局發佈了《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公告,其中兩項重點為:(1) 訴訟制度之變革: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2) 專利申請權歸屬之爭議,限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在條文修正以後,由於智財紛爭改採民事訴訟,因此更突顯證據開示的重要性。
從地方法院到智財法院,再回到地方法院當法官,在蔡志宏多年的法官生涯,一直有一個很大的困擾,而這個困擾也是自他開始當法官負責審判案件時就產生的,那就是:「事實就是如此,但是沒有證據。」法律就是要講求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無法判賠,所以蔡志宏只能對當事人說要判他敗訴,請他體諒。這只不過是給當事人一點心理安慰,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定,希望當事人可以知難而退。
直到當了法官7年之後,蔡志宏到美國進修的時候,有機會在美國的律所實習,他才發現事實並不是如此,因為在這世界上還是有一種方法可以發現證據、有一種方法可以真正實現正義的;相對之下,過往的那一套只是懦弱的表現而已。這種發現證據的手段就是證據開示 (Discovery),蔡志宏從美國回來後便一直推廣這種觀念,其間當然有很多困難及艱苦之處。
蔡志宏說:「當我從美國回來還在地院服務的時候,那時候當事人也沒有什麼心理準備要作證據開示,也沒有心理準備說當證據開示還沒完成之前,不應該隨便開庭把兩造叫過來,直接作爭點整理,然後叫他們回去準備證據。我從美國回來之後,通常會先要求兩造進行書狀交換,然後再根據他們的需求、他們提出來的申請,來進行證據開示。當證據開示完成之後,再進行審理。這都是比照美國庭審的方式來辦理的。在這種情況下,真正的審判 (Trial) 其實沒有很多天,但很多人都不太很習慣。」蔡志宏表示他想給大家一個觀念,就是到法院開庭是一件很神聖的事情,因此開庭前就應該做好準備,來法院就是用證據來對決,而不是交換完證據之後再回去想一想。
很多人都奇怪為什麼蔡志宏開庭只開一次,但他一直很堅持這種做法。後來蔡志宏轉調智財法院之後,他認為是他如魚得水的地方。「因為在智財法院的當事人通常資本比較雄厚,不僅是證據開示,請他們作很多事情也願意配合。」因此,他在智財法院服務期間,即大量運用證據開示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有參考價值的判決書。雖然蔡志宏一直在推廣證據開示的觀念,但他覺得推廣的速度還是慢。他指出,「畢竟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沿自歐陸法系,對證據開示的觀念比較淡薄,所以推廣比較困難。後來因為有機會在交大科法所任教,在所長的支持,開了兩堂課,其中一定會安排證據開示單元,特別是數位證據開示。」
理想的審理模式
蔡志宏用了兩張圖來解釋一般國內的民事訴訟審理模式及他個人支持的保障真實發現的審理模式。
圖1是國內現行的民事訴訟審理模式,蔡志宏指出通常會花很多時間在第二部分的爭點整理,說服當事人那些不要爭,那些可以爭,之後才再進入第三部分的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然而在調查證據後,兩造可能會發現有些地方好像對自己不太有利,因此想反悔,要刪除或增加一些爭點,從而產生種種困擾。他發現這個模式其實沒有想像中的好用,原來的設計是只針對爭點調查證據,不用調查那麼多證據,但從常識來看,如果不知道案子有什麼證據,那如何知道案子有什麼地方是有爭執、什麼地方是沒有爭議的?如果強迫硬要做爭點整理的話,那每一項都要爭執。
但也有另一種說法是:「法院還沒整理爭點,就無法作證據攻防。」蔡志宏說當他剛從美國回來的時候,就曾經叫兩造過來,在進行書狀交換之後,必須就該案準備全部的證據。曾經遇過一名律師表示,沒有經過爭點整理,怎麼知道要調查什麼證據?蔡志宏因此特別作出說明,為他將證據開示從美國引回台灣立下一個理論基礎:「在書狀交換之後,你就可以看到對造說明的一個事實,就對造承認或是否認的地方,都可以找出證據調查的地方,不需要法院再把你們找回來,看你們要爭那一點不爭那一點。不然作了一堆爭點整理之後,事後又反悔,又延伸出新的爭議。」
蔡志宏表示他在美國實習的時候,沒聽過要先做爭點整理才能作discovery的。所以當他下這個裁定時就特別對該名律師說,「法院在調查證據之前,應當將爭點交給當事人,不可以解讀成當事人可以自行將調查證據的時間點延到法院整理爭點之後。因為只要書狀交換之後,彼此都會知道證據的內容,而且在證據的調查上沒有特定的格式。比較特別的是有關人證的部分,這部分我都會在事前按照法律規定告訴當事人。」
蔡志宏認為在「何謂完整的訴訟權保障?」這個議題上的分歧比較大。他個人認為訴訟權保障如果只是請一個法官在那邊聽兩造講,而沒有給他找到證據的手段的話,在憲法上訴訟權並沒有受到完整的保障。換句話說,如果不能夠透過法定的方式得到應有的證據,這樣並不是具有完整訴訟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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