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邁向數位單一市場的新里程碑:數位服務法(DSA)與數位市場法(DMA)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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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巨頭(Big Tech)對公眾生活的影響日益擴大,如何在科技發展、商業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已成為各國重要課題。歐盟(EU)於2020年12月15日同時提出《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 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 DMA)草案,便期望透過強而有力的監管架構,為歐洲打造兼顧人權保障與公平競爭的數位環境。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曾於2014年至2019年優先事項中提出「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 DSM)策略,聚焦在取用(使消費者及企業更容易取得數位商品與服務)、環境(為數位網路及創新服務打造合理且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經濟與社會(極大化數位經濟的增長潛力)三大面向,立法成果相當豐碩。
如今,在2019年至2024年優先事項中之「歐洲適應數位時代(A Europe fit for the digital age)」策略,再度推出DSA與DMA兩大法案,為歐洲數位監管工作揭開新的篇章。相較於美國以反托拉斯法制衡科技巨頭,不僅因應緩慢而且成效不彰,歐盟透過該兩項立法,能夠積極規範而非直至損害發生才出手懲處;不過,DSA與DMA仍有待歐洲議會及各會員國完成立法批准,預估需數個月甚至數年才能生效。
DSA法案:建立安全且具問責機制的線上環境
保障基本權利的另一項利器
自2018年起實施之《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普遍認為是歐盟捍衛基本權利的一記重拳。而如今,DSA儼然成為「第二部GDPR」,要求平台業者重視使用者權利,並且制定符合人權標準的監管規範,藉此處理線上仇恨言論及不實訊息、提高線上政治廣告之透明度、確保電子商務公平性等議題。此舉不僅全面性地改變歐洲對於線上服務的監管方式,也將如同GDPR一般,為網路內容治理樹立全球性標準。
規範焦點
DSA重新審視近20年未予修訂的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並針對目前需求提出新監管架構,重點包括下列幾個部分:
- 針對線上商品及服務之非法內容的打擊措施,例如使用者標記機制、平台與「信任舉報者」(trusted flagger)的合作機制等。
- 有關線上市集企業用戶之可追溯性的新規則,以協助確認非法商品的賣方。
- 為使用者提供有效的防衛措施,包括有機會質疑平台內容審查的決策。
- 線上平台的公開透明措施,廣泛涵蓋各個面向,例如推薦系統所使用的演算法。
超大型線上平台有義務採取風險對策,以防止濫用系統,包括透過獨立稽核機制監督風險管理措施。 - 研究人員得存取關鍵平台的資料,以審慎檢視平台的運作方式與線上風險如何演變。
- 建立監督架構以因應線上空間的複雜性:在新成立的歐洲數位服務委員會之支持下,主要由各成員國進行監督;執委會同時針對超大型線上平台強化監督及強制執行。
線上服務供應商的新義務
DSA所規範的線上中介服務涵蓋下列四類,並按其角色、規模及影響力制定不同的累加義務(cumulative obligation):
- 中介服務,提供網路基礎設施,例如網路存取供應商、網域名稱註冊機構。
- 託管服務,例如雲端及網路託管服務。
- 匯聚買賣雙方的線上平台,例如線上市集、應用程式商店、協同經濟平台(collaborative economy platform)與社群媒體平台。
- 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其接觸對象至少達歐洲4.5億人口中之10%,在傳播非法內容與社會危害方面具有特殊風險。Facebook、YouTube、Twitter、TikTok等皆屬之。
前述四類業者各自的累加義務大致可表列如下。極其明顯,超大型線上平台必須落實眾多強制性要求,例如必須以明確易懂的方式向使用者說明,其推薦系統的演算法所使用之「主要參數」,同時必須提供修改參數的選項,至少包括「不使用足跡分析(profiling)」一項(Art.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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