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介紹:菲律賓和新加坡篇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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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一期介紹「馬來西亞和緬甸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介紹」之後,本篇繼續介紹東南亞國協中的菲律賓與新加坡的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菲律賓商標法規定與台灣略微相同,而新加坡屬於先進法治國家,法條規定非常仔細明確,也提供許多爭議案例供東南亞國協秘書處參考。
菲律賓智慧財產權法
菲律賓的商標法,乃規定於《智慧財產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最近一次修正為2013年。將各種智慧財產權都整合到同一部智慧財產法中,雖然可以發揮條文整合的效果,但是某程度也反映了,菲律賓的智財相關法規相對比較簡陋。
得註冊之商標
菲律賓智慧財產法第121條規定,得註冊之商標為:「任何可觀看之符號,可以區別一事業之一商品或服務,並且應包含商品之有蓋章或標記之容器。」
從上述簡單條文來看,應包括顏色商標與立體商標。例如,下述案例中,菲律賓商標審查指引中就說明,此一電池的銀、銅、黑顏色與其位置、且使用在特定產品(電池)上的比例等,使其具有識別性,得以註冊為商標。
同樣地,對於商品之容器,只要具有識別性,得以註冊為商標。菲律賓提供一則案例,下面案例的商品容器形狀非常獨特,得以註冊為該容器內含商品之商標。
對於某一產品特定位置的裝飾,菲律賓提出愛迪達的案例,認為將三條線的裝飾線條,限定於產品的特定位置上,屬於「位置商標」(position mark),准予註冊。
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菲律賓智慧財產法第123條,乃規定商標註冊要件,其在法條中並未區分「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與「相對不得註冊事由」。由於其內容與一般條文大同小異,以下僅列出條文中比較屬於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的幾款:「下列情形商標不得註冊:
- 包含不道德、欺罔或造謠中傷之事項, 或者可能貶低個人(生存或死亡)、機關、信念、國家象徵,或虛假暗示與其有關,或藐視之,或破壞其名譽等;
- 包含一軍事旗幟或外觀,或者菲律賓或其他任何政治部門、或任何其他國家之標誌,或其近似圖案; ......
- 可能會誤導公眾,特別是關於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特性或產地來源;
- 僅由商標所欲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之通用詞所構成;
- 僅由符號或指示所構成,其已經在日常語言或出於善意及已建立之交易慣例中,成為慣常或常見指示該商品或服務之符號或指示;
- 僅由符號或指示所構成,其在交易上乃指示該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來源、日期、商品之製造或服務之提供方式,或者該商品或服務之其他特性;
- 由形狀所構成,該形狀乃為科技功能面向、商品本身性質、或會影響商品內在價值之因素所必要;
- 僅由顏色構成,除非由特定形狀或界定;或者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對於「僅由商品本身性質所常見、通用特性所構成」這一點,菲律賓提供了下面這個有趣案例。這個案例中,申請人想要將娛樂場所的正面外觀,註冊為立體商標。但菲律賓認為,此申請案中的正面建築外觀設計包含了各種形狀與顏色,雖然可增加其視覺上的吸引力,但因為是娛樂場所常用的顏色與形狀設計,不具識別性而不准予註冊。
同樣地,在下面案例中,菲律賓認為理髮店招牌立體形狀屬於理髮店常用的招牌,而不准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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