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寫?大S手機寫遺囑為何無效?合法遺囑有這5種 律師:少1個要件視同廢紙

文.黃明惠
女星大S(徐熙媛)過世1年多,留下不少遺產繼承問題。有媒體報導,大S生前在手機備忘錄打好了遺囑,但徐家人至今未執行,是因為這份打在備忘錄的遺囑不具法律效力。
究竟遺囑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口頭列出遺囑、只蓋印章可以嗎?其實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共有5種形式,而律師也分享見解。
合法且有效遺囑 有這5種形式
新北地方法院指出,根據民法第1189條,符合法律效力的遺囑必須符合5種法定形式,包含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並確保內容未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上列5種遺囑方式應具備之法定要件如下: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
遺囑人應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得利用打字機、電腦等自動化機器打字列印,或先影印再簽名等方式處理,並記名年、月、日。
遺囑人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
遺囑人親自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須以言詞為之,不得以點頭、搖頭等舉動表達)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見證人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須全程在場,始終親自見聞遺囑人表示之真意,及公證人製作遺囑之過程。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須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親自書寫,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均可)、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各自分立,非必三者合一,見證人得互證真實,不限於同一見證人獨力完成。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實務關鍵提醒:常見爭議為「遺囑人口述時能否清楚表達意思」。實務上常見兼以代筆及公證方式製作,並全程錄影,甚至請醫師先行鑑定遺囑人心智狀況,以求慎重並杜絕後續質疑。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
先決條件:須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方式一 (筆記):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意旨,由其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方式二 (錄音):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口述意旨、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遺囑打在手機備忘錄沒用
針對「手機備忘錄」能否作為遺囑,律師林智群臉書發文解釋,台灣法律明定5種遺囑形式,各有嚴格的程序與要件,只要少一個要件就視同廢紙。
以「自書遺囑」為例,法規鐵腕要求必須全程「親自書寫」並簽名,只要透過電腦或手機打字就是無效。
有不少人好奇「為什麼這麼死板?」、「用電腦打字不行嗎?」林智群也解釋,之所以會如此死板,是因為民法中關於遺囑的規定,是在民國19年(1930年)制定的,距今已將近100年。
在百年前的時空背景下,根本沒有電腦和手機,因此當然是以手寫為主;且當時文盲人口多,才會另外衍生出「代筆遺囑」的規定。
對於現行法條的僵化,林智群也直言,民法的這些遺囑規定根本就是「古董」,完全沒有隨著科技發展與時俱進,「立法院整天在打混,這種大家都可能碰到的法律,有不合理的地方,也不處理一下,整天搞一些有的沒的,真的是莫名其妙。」
手寫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
有些人預立遺囑,會選擇將內容打在電腦並儲存成Word檔,或是過社群軟體LINE的記事本功能傳送給家人。
蘇家宏律師也直言這種做法「絕對是不可以的」。他解釋,雖然將自己的想法與感情記錄下來是非常棒的事,但以電腦打字或LINE傳送的文字,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蘇家宏律師建議,若民眾已經用LINE或Word打好草稿,不需將其刪除,而是應該立刻準備「一張紙與一支筆」,將原本的內容從頭到尾親自手抄一遍。
由於手寫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且一定要記得親自簽名並寫明具體日期,確保從頭到尾都是自己親手完成;最後可透過錄影的方式,錄下自己聲明「這份遺囑是我寫的」的畫面,確保這份遺囑兼具法律效力與感情,讓財產能確實照著當事人的想法進行分配。
手書遺囑有5大內容要留意
全文親筆手寫遺囑
必須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拿筆寫下每一個字,不能使用電腦打字、影印或他人代筆。
註明年、月、日
須明確寫下立遺囑的確實日期(如:中華民國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一定要同時有年/月/日;若漏填一項,遺囑都無效。
親筆簽名
在遺囑的最後親自簽名,不可蓋印章或按手印代替。
內容具體明確
清楚寫下想要分配的財產項目與繼承對象,避免後代產生糾紛。
注意「特留分」
分配財產時需符合《民法》規定,保留法定繼承人應有的特留分比例,避免遺囑部分失效。
本文授權自今周刊,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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