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稅」新制上路!YT創作分潤、直播抖內、廣告分潤…條件規則、課徵範圍一次看

【陳彥澐 整理】
網紅要課稅了!YouTuber、KOL注意,財政部於近日公布稅務新制規範,針對常於社群平台、影音平台等網路媒介發表創作的網紅,訂定報繳營業稅的相關規定。
不管是廣告分潤收入、抖內收入等,只要是符合條件的網紅,皆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此舉預計將影響網紅及創作者們未來的商業營運模式。
財政部於近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針對常於網路上(例如: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等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網紅,以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台,皆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此規範涵蓋創作者個人及涉及付費交易行為的網紅創作平台,確保制度的一致性及公平性。
哪些網紅或創作者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明定「境內網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應辦理稅籍登記:
1. 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 具備營業牌號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 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達10萬元、勞務達5萬元)
網紅平台交易模式說明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台使用上傳的創作及資訊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只要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便符合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模式。平台向廣告主或觀眾收取收入,而創作者依此種新興交易方式取得報酬,四方的交易關係及課稅原則如下:
1. 網紅符合營業人要件,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
2. 平台從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
3. 稅務規範除依勞務契約規定外(網紅&平台),同時須以觀眾所在地為考量。若付費/免付費觀眾於我國境內,則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實例說明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一名境內網紅為營業人,授權YouTube其創作內容,並從YouTube上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於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輔導期間免罰則
財政部考量新規上路初期將進行輔導及宣導事宜,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截止至115年7月15日)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台若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將暫不除罰。
財政部也呼籲網紅及平台方配合辦理,若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授權自今周刊,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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