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未改地址 錯過開庭 他婚綠面談才知遭遞解

一名在美外籍男子搬家後未更新地址,因未收到出庭通知而錯過移民法庭開庭,遭下達缺席遞解令;他之後以「從未收到通知」為由要求重新開案,但「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BIA)3日駁回其上訴,並將此案列為先例判決,為今後類似「搬家未改地址、未收到出庭通知」的案件確立新的審理標準。
移民律師陳威宇表示,此判決具重要指標意義,他再次警示在美非公民,搬家後務必依法更新地址,否則即使實際未收到通知,仍可能面臨缺席遞解等嚴重後果。
陳威宇10日向本報記者表示,過去一年來,川普政府陸續針對不少先前遭拒的移民案件發出了「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簡稱NTA,即I-862表格),啟動遞解程序,他近期也接到不少類似諮詢。部分當事人在案件遭拒後搬家,卻未向移民局更新地址,因此根本不知道政府已發出NTA;有人直到昔日鄰居通知,舊址收到移民法庭寄來的文件,才驚覺自己已被列入遞解程序,趕緊尋求法律協助。
案件遭拒後搬家 不知已收NTA
陳威宇指出,BIA在最新一宗「Matter of Ifeanyi Emmanuel Diji」案確立的關鍵原則是,政府將出庭通知寄往當事人最後一次提供給移民當局的地址,原則上即符合送達要求。這個地址不必是在遞解程序啟動後才提供;即使是當事人過去申請其他移民福利時,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留下的地址,只要之後沒有更新,政府仍可依該地址寄送通知。
根據判決,Diji曾向USCIS申請變更非移民身分,但申請於2018年12月遭拒。隔年1月他搬到新住處,卻沒有向USCIS更新地址。
Diji後來向移民法庭坦承,他並非忘記申報,而是認為申請既已遭拒,USCIS應不會再與他聯絡;加上當時有人告訴他應在180天內離開美國,因此自認沒有必要通報新址。
然而,Diji最後並未離境。數月後,國土安全部(DHS)認定他逾期居留,對他啟動遞解程序,並將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NTA)寄到他先前提供給USCIS的地址。此後,移民法庭又陸續寄出多份開庭通知,其中只有一份被郵局退回。
由於Diji早已搬家,他並不知道自己已被列入遞解程序,也沒有出席開庭,最終遭移民法官下達缺席遞解令。直到2025年,他前往USCIS參加婚姻綠卡面試時,才得知自己早已被判遞解。
真的沒收到 遞解令也未必會撤
Diji隨後要求移民法院重新開案,主張自己從未收到出庭通知,因此不知道必須出庭;申請遭駁回後,他進一步向BIA提出上訴。BIA此次仍駁回他的主張,認定政府已將相關通知寄往他最後提供的地址,符合送達要求。
陳威宇指出,此案值得注意的是,BIA並不是認定Diji「實際收到」通知,而是認定政府寄送通知的方式符合法律要求。因此,當事人若未履行更新地址義務,日後不能單憑「我沒有收到通知」,就認定缺席遞解令一定可以撤銷。
這項判決被BIA列為先例判決,未來移民法官及BIA處理類似案件時均可援引;判決並推翻2001年「Matter of G-Y-R-」案的舊有標準,明確認定政府可使用當事人在NTA發出前所提供的最新地址寄送通知。
搬家後10天內 須向USCIS更新地址
陳威宇提醒,多數在美非公民搬家後,須在10天內向USCIS申報地址變更;即使目前沒有移民申請正在審理,也不能因此忽略更新地址。若案件已進入移民法庭或BIA程序,則還須依規定另外向移民法庭或BIA更新聯絡資料。
他說,Diji案顯示,搬家後沒有更新地址看似只是小事,卻可能因此錯過重要通知,甚至在毫不知情下遭到缺席遞解,因此非公民搬家後切勿忽略地址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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