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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監委卻查蔣得立交換生事件?監察院:一切依法行政

監院表示,一切依法行政。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院表示,一切依法行政。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今天表示,有關媒體報導監察院上周就台北市長蔣萬安之子交換生事件,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均本於職權依法進行查調先行程序,不分黨派,秉公處理。

監院指出,有關沒有監察委員也能查部分,內容應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執法機關,向來不分黨派,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本於職權依法處理。

監院表示,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監院指出,監察院依法執行上開法令規定,也參據法務部函釋,「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但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

監院表示,依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監院指出,監察院為了解「台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先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之先行程序。

監院表示,監察院均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法查調利衝案件之行使程序有所誤解,要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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