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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長子公費交換生補助爭議 廉政署:利衝法規定主動揭露身分

蔣萬安長子獲選公費交換學生,利益迴避爭議引發輿論關注。廉政署今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法律適用說明,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可申請補助,但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成立後機關也應揭露身分資訊。
廉政署指出,利衝法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補助行為,受其監督的機關包含直接監督及間接監督。同條項但書第3款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雖可申請補助,但應事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行為成立後,機關應連同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廉政署指出,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揭露資訊包含公職人員的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稱,關係人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等資訊。法務部在2018年通函各機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歷年廉政署持續以函文各機關落實辦理。
廉政署指出,不論公職人員有無參與補助審核,均應履行揭露義務,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義務;公職人員有無在該補助程序中參與,申請補助者均有揭露義務。
廉政署重申,各政風機構應遵照利衝法相關規定,如涉有違失案件,均應本於職責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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