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條款過了!立院三讀修正選罷法 受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可參選

「高虹安條款」過了!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正,未來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可登記參選,另規定詐欺犯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曾犯貪汙、國安法等重大刑案,被判有期徒刑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年底選戰在即,朝野立委為避免參選人因被法院判緩刑而喪失參選資格,紛紛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其中,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誣告案被判刑六個月,最受矚目,綠營質疑藍白為高虹安修法解套。
立法院初審選罷法修正時,藍綠均同意放寬被法官判緩刑者可參選規定,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則堅持納入「易刑」處分,遭綠營質疑是替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朝野未形成共識。民眾黨於今日院會提出再修正動議,將「易刑」修改為「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將條文再度限縮。
三讀條文第26條第六款加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未來詐欺犯不得參選;另第26條第九款加入「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保障輕罪者選舉資格。
民進黨立委李柏毅表示,在黨團協商時,民眾黨立委許忠信接到高虹安電話,此次修法就是為了高虹安,國民黨委員能接受民眾黨團為了特定對象修法?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此次三讀通過修正的選罷法,是維護憲政參政權的比例原則。近年來詐欺犯造成多個家庭破碎,因此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針對過失輕微犯罪而受到緩刑或易刑處分者,放寬參選資格。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說,憲法第17條保障公民的選舉及被選舉權,根據比例原則,若法官認為犯罪者需要褫奪公權,既然已有褫奪公權判處,選罷法再用行政法限制人民參選,這是違憲。何況民進黨也提出修法要給予緩刑者參選權的同時,2年以下緩刑者可參選,6個月以下易刑者卻不得參選,這是因人設事,為了民進黨某個立委修法。
而此次民進黨修法解套的人選,疑似是過去因在立法院爆發肢體衝突,遭依「傷害罪」起訴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林淑芬在許忠信發言後,不斷大喊「超速仔」、「黑白講」、「我判刑了嗎」,更衝到許忠信座位前飆罵,要許忠信講出是在指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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