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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差額不追溯補發 銓敘部:循法制規範執行

退休公教人員近日陸續收到新版退休金審定函,不過,銓敘部遭指擅自曲解「公教人員退輔條例」,拒絕退還113、114年共24個月的溢扣退休金差額。銓敘部今天回應表示,是循法制規範執行,無擅自曲解法令情形。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修正條文,於114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後,115年1月2日就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明確說明。退撫法修正條文自總統令公布後第3日生效,退休人員的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自法律修正生效日起,一律以退撫法所定112年度之標準認定,沒有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銓敘部指出,由於此次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修法,條文中並沒有「指定生效日期」,也沒有同步修正第95條第3項「指定施行日期」,所以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修正條文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生效。銓敘部是循法制規範執行,並無擅自曲解法令的情形;至於外界對於退撫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有不同法律見解,銓敘部均表示尊重。
銓敘部指出,目前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替代率重審作業,大概辦理完畢並已交由各發放機關將重審處分及所得附表於6月底前送達退休人員,後續並據以辦理退休金發放作業,均是以前述法制規範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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