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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修法改三等次!優秀獎金1.3個月、良好1個月 3年2次未達良好免職

公務員考績制度因75%甲等上限、新人「輪流吃乙」等現象遭基層長期詬病。考試院院會今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甲、乙、丙及丁四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優秀及良好均可晉本(年功)俸一級,提高獎金至1.3個月及1個月。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法主要將廣義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2大範疇,工作考績是工作表現給予年終綜合考評,獎懲則是機關即時性給予個案獎勵或懲處。過往考績因設有75%甲等比率上限限制,且甲等給與獎金1個月,乙等給與獎金半個月,致生諸多爭論。本次修法則將現行甲、乙、丙及丁四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其他人員都為良好等次。
考試院說,優秀及良好均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且分別提高為給與1.3個月及1個月獎金。至於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則仍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此外,公務員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除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年功)俸一級外,如近5年有3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將優先列入本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
對於考列「未達良好」等次者,考試院表示,建立自我改善機制,給予其半年改善期,使當事人得調整並改善其工作模式及績效,如半年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即應予以免職,以期能達考績獎優汰劣的實際成效。
考試院也說,機關對公務人員平常工作表現的優劣,應即時辦考核獎懲;另外,如有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之行為者,機關應即時辦理服務懲處,並依情節的輕重,將懲處事由層級化,使處分更符合比例原則;同時為保障公務員救濟權,對於免職及降敘一級以上的當事人,明定機關不得拒絕受考人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其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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