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法草案出爐!考績分三等次、「未達良好」有六樣態

銓敘部。圖/銓敘部提供
銓敘部。圖/銓敘部提供

銓敘部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工作考績分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優秀與良好者可晉本俸一級,分別給一點三個月與一個月獎金。同時明定出「未達良好」的六種樣態,留原俸級且有半年改善期。另刪除專案考績,改為「專案獎勵」,增為給二個月俸給,但不再晉級。

銓敘部日前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正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送考試院審議,力拚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正草案大幅修正,增訂機關將專案懲處紀錄納入工作考績等次考量因素;重行設計工作考績等次結構,將現行甲、乙、丙、丁四等次修正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同時增訂過渡期間考績等次條件對應的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修正草案明定,工作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且考核就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評定,不再考量個人操行、學識及才能;相關考核細目與權重,由各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所屬機關,依照施政及業務特性定之。

草案同時刪除分數制,且「良好」與「未達良好」都沒有比例限制。立法說明指出,「優秀」以具備重大功績表現為前提,目的在激勵公務員積極任事、追求卓越,非一般稱職表現所能達到;「良好」代表符合預期,實務上是絕大多數公務員可能考列的等次。

而針對「未達良好」的標準有六項,包括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承辦業務重大違失;工作推諉、怠慢或未能按時完成應辦工作,情節重大;工作品質持續不佳等情節重大;曠職一天或累積達一天;請扣除俸(薪)給的事假超過30天。違反前4項者,由主管面談並訂定下次通過考核的績效及態度表現;曠職與請假部分則應考列「未達良好」。

公部門基層團體今在立法院舉行聯合記者會指出,考績不該設比例或名額限制,將等第制更名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僅是換湯不換藥,這種標準無法客觀反應真實工作情形,導致仍有「新人考績必不佳」或「看與長官交情論等第」的潛規則盛行,徹底喪失考績制度的激勵功能,無法反映真實的勞動付出。

基層團體呼籲,改革不應只是高層官員的數字管理,要求考試院與行政院一個月內舉行基層團體座談會議,公開聽取第一線執行者的實務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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