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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內政部限李貞秀明天以前交放棄中國籍證明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記者邱德祥/攝影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記者邱德祥/攝影

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放棄中國籍議題延燒,行政院今天指出,內政部多次發函立法院和李貞秀,要求13日前提供已辦理放棄中國籍的書面資料;另針對李貞秀遭指去年才放棄戶籍,參選資格有爭議,陸委會稱坦言制度存在漏洞,過年後進行跨部會協調。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天在廣播節目表示,在台設戶籍滿10年才得以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設籍時間點應以繳交喪失原籍證明起算,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去年3月才補繳,參選資格有爭議,將會同相關機關釐清。

媒體關注,若陸委會認定李貞秀參選資格有爭議,內政部是否發函中選會撤銷當選資格。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在院會後記者會指出,內政部分別在1月28日、2月3日及2月11日發函立法院,請立法院提供李貞秀在2月3日就職前,依「國籍法」規定向中國辦理放棄國籍的書面證明,並於1月30日、2月2日跟2月11日發函李貞秀要求提供,期限皆為2月13日、即明天(周五)以前提供。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補充,根據「國籍法」,李貞秀應在2月3日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籍,內政部1月28日已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請立法院就立委就職時應有相關規範依法辦理,若在就職前未辦理放棄外國籍,就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意旨,立法院應依法予以解職。

陸委會法政處長周鳴瑞指出,兩岸條例規定,大陸籍人士在台灣參選公職有三項前提與原則;第一,中國大陸人士不能參選台灣的民選公職,第二,若要參選公職,必須設籍滿10年之後才能夠參選,並以當事人是否有在大陸設籍來做認定。

周鳴瑞續指,第三,中國大陸人士在台灣定居後要進行身分轉換,必須拿到定居資格、台灣身分證,並回到大陸註銷大陸戶籍,並將證明資料提交移民署後,才完成所有身分轉換程序,若未完成,形同身分沒有完成轉換,兩岸條例21條所謂的「設籍滿10年」的時間點就無法起算。

周鳴瑞坦言,有關李貞秀參選一事,選務機關進行資格審查時,不會徵詢相關的行政機關,制度運作存在漏洞,政府會積極因應,陸委會除了盡快向選務機關了解需求,過完年後也將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跨機關協調跟整合,協助選務機關跟內政部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藉此解決漏洞。

國籍法 李貞秀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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