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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稱放棄陸籍被拒 內政部再函文立院:遭拒絕受理應有佐證證明

陸配李貞秀今宣誓就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秀出相關文件,表示有回出生地申請放棄國籍,但不被受理,「絕對效忠中華民國。」不過,內政部稍早表示,若遭拒絕受理也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在今天到職前已著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另內政部今再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佐證資料。
李貞秀今上午完成報到程序受訪表示,她熱愛台灣,認同中華民國,中選會昨天已頒發當選證書給她,她也已經在大法官面前完成宣誓就職,身為立法委員,她唯一效忠中華民國。
內政部重申,擔任我國民選公職即應遵守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提出已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國籍之書面證明;若其遭拒絕受理,也應提出相關佐證證明,以確認其於2月3日到職前已著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欲任公職者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我國以外的國籍,立法委員也應遵守此規定,以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單一忠誠義務。
內政部表示,已於今年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於2月2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立法委員李貞秀國會辦公室。另因李說明已向中國大陸辦理放棄國籍,今再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協助提供已辦理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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