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明宣誓就職 內政部「已送退出陸籍申請表」:到職前未辦理應解職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被提名人李貞秀(左)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記者胡經周/攝影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被提名人李貞秀(左)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記者胡經周/攝影

陸配身分的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明天宣誓就職,內政部指出,已於1月30日函請李貞秀依「國籍法」辦理放棄國籍程序,並於今日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的國會辦公室,也函請李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影本,若未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立法院應予以解職。

民眾黨執行不分區立委2年條款,林國成、林憶君、張啓楷、麥玉珍、黃珊珊及黃國昌,2月1日辭去立委職務,但遞補當選的人選中,因李貞秀具陸配身分,引發熱議,民進黨立委呼籲李貞秀盡速放棄國籍。

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指出,李貞秀已依台灣規範,到中國申請放棄國籍,但正如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所說,現階段兩岸架構下,沒有人能夠做到這件事。

內政部指出,原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在台設籍滿10年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內政部強調,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倘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該國國籍,即會面臨法律義務上之衝突,亦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保護渠等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的矛盾及風險。

內政部說明,若立委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立法院就立委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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