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遞補立委「未棄陸籍」…柯文哲批SOP不清楚 劉世芳:法律就是法律

陸配李貞秀2月1日將接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今批內政部及陸委會SOP講不清楚。內政部長劉世芳稍早表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並非SOP」,放棄國籍是為了對中華民國政府表示效忠,避免產生忠誠度問題。
劉世芳今下午主持部務會報會後記者會,聯訪時被問及李貞秀國籍問題,戶政司長陳永智先解釋,根據國籍法規定,必須在就職、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籍,這個程序必須要做,如果沒有的話也不符合規定,昨天也有再次發函立法院。劉世芳補充,不是一年後,是就職前就要開始辦理,但給依法可以有一年時間完成辦理放棄手續。
對於柯文哲要求說清楚流程,劉世芳強調,法律就是法律,不是SOP,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第20條寫得很清楚,在到職前就要提出放棄,但容許有一年時間完成放棄。就目前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網站上,本來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退籍證書」,所以要開始進行放棄申請是可以的。
劉世芳補充,國籍法適用所有外國國籍,像前立委李慶安為什麼取消立委跟議員資格?因為抵觸國籍法,有雙重國籍,所以按照這樣狀況,所謂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是為了對中華民國主權政府表示效忠,雙重國籍會有忠誠度的問題,「所以不是SOP,是法律明確寫得非常清楚。」目前並不知道李貞秀是不是真的會宣示當選中華民國立法委員,但從公布開始的時候,就應該開始計算。
至於目前陸配從政有無拿到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劉世芳說,「目前沒有,但是目前也沒有人申請」,連申請都沒有申請,不能用戶籍代替國籍,兩邊法律概念不同。
媒體追問若立法院未解職會如何處理?陳永智說,依照國籍法第20條規定,就是由立法院做解職,立法院必須依照規定執行。劉世芳也補充,「法律不是立法院修的嗎?我們無法回答假設性問題。」
內政部補充,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李貞秀應於就(到)職前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將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繳附予任用機關即立法院,倘未能提具相關證明應由立法院予以解職,昨天再次函請立法院秘書長於該院辦理立法委員就 (到)職時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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