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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修正刑法 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童年遭遇性侵受害者成年後欲尋求司法協助,卻發現早已超過「追訴權時效」難以咎責。行政院會考量性侵害犯罪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未能即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行因此拍板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現行法規明定,2006年以前所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時效為20年,近期監察院、立委及民團接連呼籲廢除未成年性侵案追訴期,直至成年起算,並為此聲請釋憲。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以及配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指出,追訴權時效制度目的,除了考量法秩序的安定性外,同時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而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但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等到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法務部說,此次修法是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規範,將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立法,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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