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行車吸菸、機車用手機罰鍰提高至1200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使用手機,或汽機車駕駛行車時手持或吸食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罰鍰各自提高至新台幣12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4日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按立委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並無條文保留,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條文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者,處10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將罰鍰從1000元提高至1200元。
另外,根據現行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為者,處6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將罰鍰從600元提高至1200元。
此外,鑑於台灣的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問題日益嚴重,考量學校、醫院周遭為兒少、高齡者等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的路段,三讀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不減速慢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1/2。
因應近年毒駕查緝需求上升,實務上出現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導致警方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舉發(逾2個月不得舉發),導致未能吊扣駕照,造成管理漏洞及潛在公共安全風險。
為此,車輛駕駛人進行酒駕或毒駕測試檢定案件,其起算日或舉發期限,三讀條文明定,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另外,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3個月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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