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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設光電標準將公告 內政部:具備獨立供電、納建照及使照審查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國家能源及防災韌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聯合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國家能源及防災韌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聯合報系資料照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多個公民團體今上午在行政院前呼籲「新建物屋頂光電義務法案盡快上路」,落實光電政策。內政部表示,將與經濟部會銜公告,明確規範電路設計須能「獨立運作」,另為確保制度順利推動,將納入「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的審查程序中。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國家能源及防災韌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內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強調政府以務實可行方式推動屋頂光電,未來也會持續滾動式檢討修正,穩健落實國家能源轉型。

內政部說明,凡是新建物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20平方公尺即應設置1瓩(kW)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根據統計,雖僅占10%建照申請案件量,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占全體80%,預估每年可增加66萬瓩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能在不增加過多行政審查負擔下,創造最大的綠能效益。

內政部表示,考量台灣位處地震、颱風頻發地區與居住安全, 本標準已明確規範電路設計須具備「獨立運作」功能,當災害導致外部電網中斷時,建築物自身仍具備獨立供電功能,以作為國家防災韌性的關鍵防線。

內政部補充,為確保制度順利推動,太陽光電的設置作業參考現行建築管理模式,納入「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的審查程序中,並要求起造人需檢附相關圖說及證明文件。同時,標準也明定起造人在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移交前,必須辦理太陽光電設備的變更與移交作業,以確保後續由管委會取得發電與收益,並明確維護管理權責。

內政部強調,政府會與社會大眾共同推動綠色能源轉型及落實2050國家淨零碳排的重大政策,齊心為國家淨零轉型、強化整體災害應變與防衛能力奠定厚實的重要基礎。

內政部 建築 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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