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管條例三讀 危害國安最重關10年 民眾得退出資料利用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記者林澔一/攝影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記者林澔一/攝影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另外有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若有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2022年8月,憲法法庭做出憲判字第13號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違憲」,並且要求在3年內進行修法。行政院會今年5月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6月26日完成初審。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討論事項,健保資管條例完成三讀程序。三讀條文明定,本法是為了規範健保資料在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藉此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並且提升醫療品質、公共衛生、社會福利、促進學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三讀條文規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該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公共利益及改善健康不平等等目的為限,而且申請者不得為商業使用,申請者以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者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還有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及機構為限。

針對民眾退出權,三讀條文明定,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健保資料,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請求停止他人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讀條文規定,新法施行起30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該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及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眾也可在30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如果未在該期間內退出,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不過後續民眾仍然可以請求退出。

不過,新法仍然賦予退出權的例外條款,包含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義務,或者為了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上急迫危險等情況,僅限於政府機關申請利用,必須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自處分送達日起1年內不准申請,已經取得的健保資料也應該予以銷毀。

有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三讀條文也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罪,則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從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加重其刑2分之1,未遂犯亦罰。

健保署 保險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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