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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海纜設備將沒收 立法院初審通過「海纜七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初審條文分別明定,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違反船舶識別規範最重可罰1000萬元;截至1日,海纜七法已全數初審完畢。
台灣海纜頻遭破壞,行政院會9月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包括涉及海纜管理的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及管理違規船舶的商港法、船舶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草案,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纜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一律沒收犯案船隻。
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電信法部分,初審條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等,犯罪用工具、船舶和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
氣象法方面,初審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商港法初審條文明定,若商港區內停泊船舶,經認定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3個月內離港,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新增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可沒收。
至於船舶法,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船舶識別資訊,違反者可處船舶所有人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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