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氣象法 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氣象法第21之1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包含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修法為行政院推動「海纜七法」修法,過去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未定有罰則,這次修法除增訂相關罰則外,也為因應海纜七法修法,增訂對犯罪用之工具、船舶等沒入的規定。
初審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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