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內政部再增設次級機關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5條、第7條,及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明定在內政部的次級機關增設新住民發展署,負責新住民事務政策的規畫、推動、執行及協調,修正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
內政部組織法三讀修正規定,內政部次級機關增訂新住民發展署,負責新住民事務政策的規畫、推動、執行及協調。修正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三讀條文規定,內政部為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及新住民基本權益,統籌規畫及辦理有關新住民事務,特設新住民發展署。
至於新住民發展署掌理事項,包括新住民事務政策、制度、法規的統籌規畫、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的研擬、訂定、定期調查及檢討;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規畫、管理及監理;新住民服務措施的規畫、協調及推動;新住民關懷協助及弱勢扶助與就業服務的規畫、協調及推動;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措施與通譯服務的規畫、協調及推動等。
另獎勵、補助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相關內容之規畫、協調及推動;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與多元文化交流之規畫、協調及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畫、協調及督導;其他有關新住民發展事項。
三讀條文明定,新住民發展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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