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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勿忘附帶決議教訓 特別預算也該減肥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奪走多條人命,行政院長卓榮泰定調將依「丹娜絲風災特別條例」延續補助。事實上,早在丹娜絲條例三讀通過時,國民黨立院黨團便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將花蓮堰塞湖工程納入,只是向來政院對立院通過的附帶決議「視若無睹」;此次花蓮洪災,猶如一記警鐘,提醒政院不該再將「附帶決議」不當一回事了。
長期以來,在立法實務上,附帶決議效力不無爭議。也因此,行政機關常「選擇性」決定是否遵照行事。
立院通過的附帶決議,雖因不具法律制定程序,被解釋為並無法律強制約束力,但既是立院通過,代表國會意志,本質上也是國會監督的一環,對行政機關仍具備指導、參考意義。
但這樣的民意關切與專業提醒,卻長年被行政部門視為「僅供參考」。例如,國民黨團的附帶決議要求將花蓮堰塞湖工程納入丹娜絲條例,請行政院督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農業部、經濟部及花蓮縣政府,研提減災、監測、疏散和工程方案,如果行政部門能更嚴正以對,或許這場花蓮洪災能更降低傷亡、減輕災損。
從卓揆將公告花蓮全區為災區,並依丹娜絲風災重建特別條例延續補助,即可看出政院最後接受國民黨團的附帶決議;但相對於事前的積極減災,這已是災後的亡羊補牢,值得行政部門引為警惕。
另一個問題則是,既然花蓮洪災可依丹娜絲條例補助,是否還有另定特別條例的必要?尤其,當在野黨批評民進黨政府「特別預算常態化」,立法院預算中心也提醒特別預算舉債恐加重後代債務之際,朝野還要再提一個「樺加沙暨花蓮光復堰塞湖潰決災後重建條例草案」,會不會陷入自我矛盾?讓特別預算更加肥大?都值得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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