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提政務官行為規範專法 考試院:民選首長也該納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由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提出的「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規範政務人員行政中立問題,考試院方面對此給出明確態度。考試院方面認為,政務人員相關行為義務在現行法令已有相關規定;銓敘部次長懷敍表示,相關事項各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似應共同遵守,是否納入專法準用,建議審酌。
吳宗憲等為規範政務人員行政中立,提出政務人員行為專法,以期適當限制。立院司委會今審查吳宗憲等提出的草案。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在報告時說明,在民國87至101年之間,考試院5度將政務人員法草案等法案送立法院審議,都因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立法程序。銓敘部曾在108年再提出草案,但行政院提出政務人員人事法制事項主管機關是考試院抑或是行政院的疑義,因事涉兩院職權分際,因此請銓敘部與相關機關持續協調,有共識後再行處理。
劉建忻也說,政務人員的行為規範等事項,已散見於現行法令當中,例如「公務員服務法」除有經商投資限制的規定,也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公正無私,不得損害公務員名譽或政府信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或加損害於他人;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也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該法禁止行為。刑法也有「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的規範。
懷敍表示,政務人員相關行為義務分散於各法令規範,如服務及懲戒事項等,分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部分規定,其中公務人員服務法所定的規定如應謹慎發言、保密義務、禁止濫權、依法定時間辦公、禁止經營商業及不得擅用行政資源等行為義務規範,適用於規範政務人員行為。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也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懷敍認為,考試院是負責文官法制的靜態事項,政務人員進用人數以行政院所屬的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占絕大多數,行政院須合理分配國家資源,妥適規畫人員配置與管理,以推動政府政務,政務人員行為的動態管理多屬行政院權責,若專法通過,行政院應更適合為主管機關。相關事項,各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似應共同遵守,是否納入專法準用,則建議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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