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衛生法大翻修 納「職場霸凌專章」 強化防治、申訴機制

職場霸凌案件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應訂定防治措施、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為強化勞工安全衛生保障,這次「職業安全衛生法」共修正23條,是從102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
這次修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不當言行,導致其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如果情節重大者,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條件。
草案也規定,必須依照事業單位的規模,訂定不同防治措施。同時明定雇主在獲悉後,應該立即採取有效的適當措施。另外也規範職場霸凌的調查、協調與申復處理程序,建立通報機制,要求雇主在接獲勞工申訴時、以及事件處理結果都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另外,草案也涵蓋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
另一方面,由於過去常見在工程興建階段,部分業主及營造廠商為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因此,這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同時,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
另外,修法草案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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