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設籍陸擬限返台身分條件 蕭旭岑批依據何在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台灣人因領大陸護照或在大陸設籍而喪失台灣身分,欲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時,應符合對台灣國防安全有重大貢獻等條件,引發違憲質疑。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批評,行政命令已逾越母法給予的限制;呼籲國民黨立委比照綠營對服貿協議的要求,讓內政部將該許可辦法送至立院審議。
蕭旭岑今接受「千秋萬事」廣播專訪指出,該許可辦法是行政命令,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來,該法第二條明定,「台灣地區人民是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是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由此顯示過去一年陸委會、內政部稱陸配要有放棄國籍的證明是違法的,非常惡劣。
蕭旭岑說,兩岸關係條例明定,若在大陸有戶籍或持有大陸護照,可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恢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居住。雖然條文提到授權內政部訂定程序許可辦法,但法律條文沒有附加其他條件,內政部突然增加三個申請回復台灣身分的條件,很明顯行政命令已經逾越母法給予的限制及規範。
蕭旭岑質疑,像罷團領銜人曹興誠這樣曾放棄過中華民國國籍、後來又宣稱反共變成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有給予這麼多審核嗎?為何對於在陸經商定居申請戶籍者,要回台灣恢復身分要給那麼多限制?這是差別待遇。到底哪一條法律賦予內政部這樣的權力去限制憲法賦予人民的遷徙自由?
蕭旭岑批評,當「兩岸關係條例」未賦予行政機關這麼大的權力,內政部的許可辦法是有問題的,賴政府胡作非為,從去年到現在,側翼八炯等人逾越法律權限迫害陸配,726後還要硬幹,內政部長劉世芳上周才稱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然推動「新兩國論」,被行政院長卓榮泰打圓場後改口,過一周又用行政手段迫害大陸戶籍要遷回台灣戶籍的人民,依據何在?
他說,賴清德總統要就乾脆直接宣布對岸是另一個國家、是境外敵對國家,把陸委會廢掉,不要用似是而非的手法欺騙人民,不但違憲、違法更是侵犯踐踏人權。
蕭旭岑提到,當年服貿協議也是行政命令的層級,依法不需送至立院審查,綠營都要動員當年的青鳥鬧場包圍立院,逼迫服貿一定要在立院審議,那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許可辦法,不需要送至立院審議?
他具體建議國民黨立委,應該比照過去綠委的精神,要求把許可辦法送至立院審議,將行政命令從備查改成審查,這是立院的權力,請藍委發揮職責,要求劉世芳到立院內政委員會說明許可辦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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